由寧波市住建局起草的《寧波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今天起在該局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
該辦法所稱的共有產權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限定套型面積,限制使用範圍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產權,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本市無房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簡單而言,這是由購房人和政府共同持有產權的一種保障性住房。
資料圖片。圖文無涉。寧波晚報記者胡龍召/攝
01
產權份額怎麼定?
按照辦法,簡單說,就是個人付了多少比例的房款,就占這套共有產權房多少產權份額——原則上,個人所付房款比例需不低於總房款的60%、不高於80%。其餘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
申請時,承購人有配偶的,產權份額其配偶共同持有。
政府產權份額,由市或區縣(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构(以下簡稱代持機构)代為持有。
承購人和政府產權份額應當在《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中載明。
02
哪些人能申請?
按照辦法,本市共有產權住房供應對象,主要包括共有產權住房供應行政區域(以下簡稱供應地)城鎮戶籍無房家庭和非供應地戶籍無房家庭,原則上以家庭為組織申請共有產權住房。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年滿28周歲的單身申請人,可以獨立申請。
供應地城鎮戶籍無房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具有供應地城鎮常住戶口的成年人,申請前取得供應地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10年,或者在供應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2個月,無補繳記錄,且申請時在供應地正常繳納社會保險;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供應地無自有房屋且5年內無房屋登記資訊和房屋交易記錄;
(三)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或縣(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應當符合規定條件,具體條件由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製定。
非供應地戶籍無房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在供應地登記註冊組織就業且正常繳納社會保險的成年人,申請前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6個月且無補繳記錄,在供應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2個月(含市級社會保險)且無補繳記錄;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供應地無自有房屋且5年內無房屋登記資訊和房屋交易記錄;
(三)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或縣(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應當符合規定條件。
申請人或其配偶是列入本市人才分類目錄且經認定的高級及以上層次人才,可以放寬或取消戶籍年限、社會保險年限、收入財產等條件限制並優先供應。
辦法同時規定,共有產權住房可以分項目分批次,定向定量供應人才集聚的特定企事業單位特定範圍在職人才。具體供應方案,由市或區縣(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經本級政府審議通過後實施。
符合條件的准購人,應當滿足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辦法明確,本人或其配偶已購買過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共有產權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或者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不得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同時,申購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時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的承購人及其配偶,應當在簽訂購房網簽合同前騰退所租房屋,或者以市場租金租賃住房,租賃期限至購買的共有產權住房交付通知送達後滿6個月止。
對於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承購人及其配偶,應當自簽訂購房網簽合同次月起停止發放上述補貼。
03
套型多大?
辦法提出了4種共有產權住房的房源建設籌集通路:
一是以劃撥管道供應土地集中建設。
二是以出讓管道供應土地集中建設。
三是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
四是既有房源轉用。
以上前三種籌集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以中小套型為主。既有房源轉用的,單套建築面積不受限制。
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居住區,車位、車庫產權歸政府所有,由代持機构代持產權並負責運營管理。
04
房價如何?
按照辦法——
在建或交付未滿1年的共有產權住房市場銷售價格,參攷相近時期、相鄰地段商品住房項目銷售備案平均價格確定。
交付滿1年的共有產權住房市場銷售價格,可以參照相近時期、相鄰地段存量住房社區平均交易價格。
辦法明確的共有產權房銷售程式,分6個步驟:發佈公告、申請受理、稽核公示、資格確認、銷售簽約、遞補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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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能否按揭購房?
辦法明確,購買共有產權住房,可以自主選擇一次性付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商業貸款及住房組合貸款等付款方式。
不同付款方式的購房價格相同。
06
物業費誰繳?
按照“誰使用、誰繳納”原則,根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由承購人按整套住房全額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共有產權住房交付使用後,承購人行使共有產權住房物業管理的表決權,承擔整套住房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使用過程中全部管理責任和義務。
07
限售幾年?
辦法規定,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未滿10年的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產權份額不得上市轉讓。
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同時滿足本行政區域住房限售規定條件的,經房屋供應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构準予,代持機构可以按照原購房價格和届時單套市場銷售價格中的低位價格回購。
(一)購房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新購商品住房的;
(二)本市戶籍承購人及其配偶戶籍全部遷離本市或者全部出國定居的;
(三)非本市戶籍承購人及其配偶的居住證全部被註銷,但因戶口遷入本市導致的除外;
(四)承購人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籌集資金;
(五)承購人產權份額因購房抵押貸款合同違約被司法處置。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08
政府產權份額能否購買?
在符合條件的情况下,共有產權房的政府產權份額,可以由個人申請購買,且有可能有優惠。
辦法明確——
對於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4年(含)、未滿5年(不含)的共有產權住房,未持有其他自有住房的承購人,可以按照原購房價格一次性購買政府產權份額,準予上市交易時間不變。
對於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10年(含)的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可以按照届時單套市場銷售價格,一次性購買政府產權份額,並可根據届時承購人家庭經濟困難狀況、未持有其他自有住房等情况給予合理優惠。
承購人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的,住房性質轉為普通商品住房,可以單獨上市轉讓。
承購人未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的,承購人和代持機构,不得將持有的產權份額單獨轉讓給他人。10年限售期滿,要上市轉讓個人產權份額時,承購人應當向房屋供應地住房保障實施機构提出申請,代持機构在同等條件下,對個人產權份額有優先購買權;放弃優先購買權的,方可向他人轉讓,承購人、代持機构按照各自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房款的相應部分,住房性質轉為普通商品住房。
09
弄虛作假怎麼處罰?
按照辦法,申請人不如實申報,故意隱瞞或者虛報身份相關狀況的,偽造或者提供不真實證明材料申請共有產權住房的;違背承諾或未按規定時間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並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已取得資格的,由供應地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購買資格;
(二)已簽約的,開發建設單位應與其解除購房合同,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已購買並入住的,供應地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騰退房屋,由代持機构收取住房佔用期間的市場租金,按原購房價格和届時單套市場銷售價格中的低位價格回購承購人產權份額並追究其違約責任;不能騰退的,按原購房價格和届時單套市場銷售價格中的高位價格向代持機构補繳差價款,退出保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辦法還規定,申請人弃購的——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或選房後未按規定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和《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的,或因自身原因導致簽訂的購房合同被解除的,已取得的共有產權住房購買資格即時失效,累計兩次及以上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在取得完全產權前,承購人有違反《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約定行為的,市或區縣(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构可以按照協議約定,要求其限期改正並追究其違約責任;逾期未改正的,區縣(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保障資格,責令其騰退住房並禁止其5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代持機构可按原購房價格和届時單套市場銷售價格中的低位價格回購承購人產權份額。
來源:寧波樓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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