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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川觀新聞記者任鴻
“複製”網紅火鍋店商標、裝潢設計等,不到兩年獲利371萬餘元,最終得不償失,因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被法院判決賠償450餘萬元。
10月14日,川觀新聞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結了這起涉及網紅火鍋品牌“爸爸炒料”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法院一審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對被告適用一倍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判决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46.4萬餘元、合理開支6萬元。據瞭解,這是四川省首例判决惡意侵害知識產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件。
2018年10月20日,原告成都一餐飲公司開設第一家直營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鍋(交大店)”,截至2020年11月底,該公司已在全國51個都市發展到4家直營店、64家加盟店,並在成都獲得業內多項榮譽。2020年5月,“爸爸炒料”相關文字、圖形商標經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核准注册,原告餐飲公司獨佔享有該兩項注冊商標專用權。
被告曾在原告餐飲公司交大店的隔壁經營另一家餐飲公司。2019年8月22日,被告王某夫婦專門成立由其二人為股東的成都某爸爸炒料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並先後成立三個分公司,同時開設三家火鍋店鋪。這三家分公司及店鋪均使用了與原告開設的店鋪相同或近似的標識、相同的服務名稱及近似的裝潢。不到兩年時間,上述三家店鋪營收總額超2705萬元,獲利371萬餘元。
對此,原告提起訴訟,稱王某等人為“傍”名牌牟取不正當利益,在明知“爸爸炒料”品牌系原告公司獨創的情况下,專門成立與原告“爸爸炒料”品牌名稱極為相似的公司,一比一“複製”相似店鋪,且在對外招商加盟中多次使用原告公司的文宣文章,屬於惡意侵權。要求被告王某夫婦、侵權公司及三家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並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446.4萬餘元及合理開支11萬餘元。
成都中院一審認為,被告王某等曾在原告交大店隔壁開店,對原告火鍋店及經營狀況良好的事實完全知曉,並能清楚瞭解、接觸原告公司經營方式、服務名稱、裝潢風格等資訊,之後開設的分公司及店鋪均使用了與原告公司開設的店鋪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相同的服務名稱及近似的裝潢,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被告上述行為從主觀狀態上看系明顯刻意模仿、有意攀附原告公司已經獲取的商譽及經營資源,從而達到為自身牟利的目的,屬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情形,且獲利巨大,情節嚴重,依法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關於懲罰性賠償金額,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所獲371萬餘元的利益源於其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以及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侵犯商標權的行為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但被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不屬於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故法院將371餘萬元的二分之一(185餘萬元)作為被告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的計算依據,依此計算出被告應賠償原告的金額為371餘萬元與185餘萬元的總和,即557萬餘元。
因原告公司提出的訴訟主張僅為446.4萬餘元,結合該案實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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