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我們自古流傳下來的傳統美德之一,就比如《客窗閑話·義丐》中就記載著秀才何嶽在撿到200兩銀子之後,非但沒有私吞在第二天見有人尋找之後還主動歸還,還不要酬謝的故事。而且也正是這些正能量的故事流傳下來,讓我們一代又一代的人心中充滿正義和陽光。(當事人人名均為化名)
就像在2020年3月27日的河北省滄州市肅寧縣邵莊鄉朱莊村,依靠拾荒維持生計的83歲老人王某在一個飲水機中發現了一個小鐵盒,在鐵盒中存放著16000多元現金。撿到錢的他並沒有在這筆意外之財中感受到快樂,反而焦急起來。因為過慣苦日子的知道在丟了這麼多錢之後,那家人該有多麼著急。
隨後便和家人商量找尋失主,認為他的廢品大多來自村裡,來村委會找回快很多,於是第二天來到村委會尋求村幹部的幫助,希望能早日找到失主。當日在村委會也來了一名男子曹某,他來村委會的目的就是尋找存在飲水機鐵盒中的錢。
後來兩人在村委會的見證下,核實清楚情况和遺失細節之後,王某將這筆錢全額還給了失主曹某。隨後曹某拿出其中的2000元當做酬謝送給王某,但是他卻說“這錢不是我的,還給你是應該的,錢還是自己親手賺來的用著舒坦”當面謝絕了曹某的好意。
同樣的事情還發生在2021年8月的江蘇無錫,曾女士在一次丟垃圾的過程中遺忘了原本被裹在黑色塑胶袋中的9.9萬元現金,隨後在找這筆錢的時候發現錢沒了,隨後報警尋求幫助。後來在監控中發現,一名拾荒老者在曾女士丟掉的廢品中撿到那筆錢。找到拾荒老者後,在警察的勸導和教育下歸還了這筆錢。
在金錢的誘惑下,有些人通過教育和勸導還是可以歸還財物的,但是有些人就忘記了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在撿到錢後不顧及別人的感受,為了一己私欲侵佔他人財物,這種做法不僅不提倡,還要依法處理。
2017年10月,大多數人都沉浸在國慶假日的快樂中,唯獨甘肅省蘭州市的孫某悶悶不樂。原來在一次乘坐計程車前往七裡河區文化宮的時候,到站下車時遺忘了自己隨身攜帶的手提包,而裡面裝有11800元的現金、手機以及多張證件和銀行卡。
在發現遺失財物之後立即反身尋找那輛計程車,找到後在車上並沒有發現自己的手提包,於是經過司機同意後返回家中。用家人的手機打去電話,但是對方一直不接聽,隨後便報了案。在接到報案後,蘭州市警察局交通治安分局根據監控,鎖定了嫌疑人關某。
在乘坐計程車時關某發現並帶走了孫某的手提包後,就叫停了計程車,換乘其他車輛返回家中。當丈夫楊某問及手提包的時候,在楊某屢次勸說其歸還財物的情况下,屢教不改依舊佔有孫某財物拒不歸還。並且在手機鈴響之後採取不接聽,關機等做法,讓她失去了最後的機會。
當日23時許,警察在關某家中將其抓獲,最後甘肅省蘭州市七裡河區人民法院判決關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事後歸還孫某手提包及其中財物。
別人遺忘遺失的財物難道不是無主之物,誰看到就是誰的?當然不是,在三個案件中,遺失的財物都屬於遺忘物,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並且在《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關某在發現別人的遺忘物時,在明知道屬於他人財物的前提下,秘密地將手提包竊取到自己手中的行為,屬於非法佔有。在遺失人撥打電話時拒接,在家人勸說下不聽,說明其主觀上存在故意。所以按照盜竊罪的罪行處罰。
盜竊罪和侵佔罪的區別在於,前者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後者則是行為人侵佔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侵佔罪中還有一點就是無因管理,這是一種合法的代為保管他人財物的管道,目的在於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在第二個案件中,拾荒老人撿拾到9.9萬元的遺忘物後,在代為保管期間將其占為己有,當事主在要求其歸還時拒不歸還的,應該按照侵佔罪進行判罰。
所以,當我們在生活中發現了別人遺失的財物時,保持拾金不昧的品質,將其交給有關部門代為保管和尋找,讓著急的失主可以早日找尋到遺失的財物。强行將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占為己有後,當心被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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