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許豔敲詐勒索一案二審公開宣判,以敲詐勒索罪改判許豔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處置。
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審理灌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許豔犯敲詐勒索罪一案,於2020年12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豔敲詐勒索孫某某、劉某某、朱某某等9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72.6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
宣判後,許豔提出上訴。因涉及個人隱私,2021年10月13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許豔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二審審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11月,上訴人許豔通過電話、微信或者工作關係,主動結識朱某某等7名已婚公職人員,與對方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之後自稱懷孕流產,謊稱家人已知情要找對方鬧事,還以到對方工作單位吵鬧,或者揚言向對方妻子、孩子學校公開二人關係、向有關機關告發等相要脅,向上述人員索要錢款共計人民幣144.6萬元。許豔將所得錢款用於購買房產、汽車、高檔化妝品、珠寶首飾以及其他消費等。
二審認為,上訴人許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要脅手段先後索要7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4.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許豔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且當庭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可以對許豔酌情從寬處理。原審判决定罪準確,但認定許豔敲詐勒索孫某某、劉某某財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依法不予認定;原審未認定許豔構成自首和被害人存在過錯,二審依法予以糾正。
綜上,根據許豔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作出上述改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媒體記者和部分羣衆旁聽了本案宣判。
女輔警敲詐多名公職人員
今年3月12日,一條“女輔警敲詐多名公職人員”的消息,在網絡流傳,引發網友關注。據瀟湘晨報,此消息來源為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書,灌南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作出該判决。
判決書顯示,原女輔警許某在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與多名公職人員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後以自己家人得知後要找被害人鬧事以及自己購房、懷孕、分手補償等為由,抓住公職人員害怕曝光後影響工作、家庭、名譽的心理,先後索要多名受害人共計372.6萬元款項。
這些受害人包括灌雲縣警察局副局長、派出所所長、衛生院副院長、小學校長等多名公職人員。
法院審理後認為,許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脅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財物達人民幣372.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追繳被告人許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72.6萬元。
江蘇灌雲:
7名公職人員已於2019年底被處分
3月12日晚間,江蘇灌雲對“女輔警敲詐案”做出回應稱,近日,許多線民關注的“女輔警敲詐案”,經與紀檢監察部門核實,我縣涉案的7名公職人員已於2019年底分別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等黨政紀處分。
來源:北京日報、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唐唐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