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法度,西寧一男子竟敢私造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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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9月初,城北公安分局刑偵大隊獲悉一涉槍線索,經過近30餘天的深度調查,成功分析出涉槍嫌疑人身份資訊、行動軌跡及槍支藏匿地點,於10月12日主動出擊,在城北區某社區內將涉案犯罪嫌疑人劉某寧抓獲,並分別在其住宅車庫暗格內和城西區某家屬院一庫房內查獲自製高壓氣槍兩支、鉛彈百餘發、制槍工具若干。犯罪嫌疑人對其涉嫌非法製造、持有槍支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10月12日

城北公安分局刑偵大隊

破獲一起非法製造、持有槍支案件

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

今年9月初,城北公安分局刑偵大隊獲悉一涉槍線索,經過近30餘天的深度調查,成功分析出涉槍嫌疑人身份資訊、行動軌跡及槍支藏匿地點,於10月12日主動出擊,在城北區某社區內將涉案犯罪嫌疑人劉某寧抓獲,並分別在其住宅車庫暗格內和城西區某家屬院一庫房內查獲自製高壓氣槍兩支、鉛彈百餘發、制槍工具若干。犯罪嫌疑人對其涉嫌非法製造、持有槍支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

現時

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的其他工作正在進一步進行中

法律連結

私造槍支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根據《刑法》第125條,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况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依法配寘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組織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首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珍愛生命!珍惜和平!遠離槍支!

|編輯:瑤啊瑤

|來源:青海警察

|律師顧問:延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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