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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多萬豪宅疑被仲介吃差價250萬:三方契约下,錢豈能不翼而飛?
活躍思維
廣東深圳夏女士花4150萬購買一套二手房並支付33.2萬元的仲介傭金後,從前業主張女士那裡得知其購買的房子售賣價格為3900萬元。因而,夏女士懷疑“其中產生的250萬元差價不知道是誰收取了”,即前往仲介公司,質疑仲介有意哄抬價格並從中賺取差價,要求仲介公司道歉並返還傭金等。
這裡且不論這250萬到底是誰拿走了。只是就此事提出一個問題,那就是仲介該不該賺錢信息費?以及該不該賺取這麼高的差價?和這250萬到底是誰拿走了?
仲介,顧名思義,就是“指在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內部對立兩極之間起居間聯系作用的環節。對立的兩極通過仲介聯成一體”。具體到深圳夏女士購買張女士房子問題,仲介起到的作用,就是利用自己得到的資訊,將二者聯系起來,從而促成交易,從中賺取傭金。假若從這點上說,仲介賺錢傭金是應當的。
不過,從夏女士對媒體稱,她是花4150萬元購買的房子,而賣主則稱自己售賣的價格為3900萬元。也就是說,這中間多出的250萬元差價,到底是仲介作為仲介費收取了,還是到了其他人的手中?
從仲介公司對夏女士的解釋所說“公司要求嚴禁簽署兩份契约,只存在與賣家和業主簽署的三方契约,而且一直推行公開資訊、公平交易、不吃差價和協力廠商資金監管等仲介經營理念,嚴禁出現傭金差價問題”看,這250萬元似乎並非仲介公司所收。
儘管有關報導披露,當時服務夏女士的仲介工作人員已經離職,但要弄清這個問題,在小編看來並不困難。因為,但凡交易,就有交易記錄。如此4000多萬元的交易,夏女士不可能是提著現金給了仲介,然後,仲介又拿著現金給了賣方吧。但相關報導沒有公開詳細交易過程,現時究竟是什麼原因,不得而知。
有關專業人員指出,《深圳市房地產行業良好行為、不良行為清單》第七條明確規定,“在從事房地產仲介業務過程中賺取差價的”,將被列入C類不良行為。而“C類不良行為屬於嚴重類別”“會抄送各征信合作單位”。也就是說,仲介不可能為了這250萬元而冒被列入不良行為名單而讓自己的征信被黑。
事實上,有關規定已經限定了房產仲介在收取一定傭金後,賺取買方和售方之間售房款的差價,而且,有明文規定,必須是簽訂協力廠商契约。也就是由售賣方和買受方和房產仲介三方共同簽訂合同。如此來看,這一問題的出現,仲介和賣方,是否都有嫌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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