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編輯:彭水萍
廣州市住建局官網資訊顯示,日前,《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監管辦法》印發,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將戶籍遷入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或共有產權住房發生產權轉移的,應當同時履行將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內的戶籍遷出的義務。無處落戶的,遷至區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與此同時,廣州市住建局在官網對上述通知進行了解讀。辦法重申,不能在商品房與公租房和共有產權住房間設立物理隔離區。若公租房的物業服務不滿意度達25%,可以解聘。
1、承租人出現經濟困難,可以申請免公租房租金
根據辦法,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和物業服務費,出現經濟困難的,可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向運營組織申請緩交或减免租金,經運營組織稽核承租人家庭情况、有無住房使用違規記錄、申請事由資料等後迴響處理,具體操作指引及辦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另行製定和公佈。
2、公租房可以調換
公租房能調換嗎?可以。辦法指出,允許住房面積與申請家庭人口數相匹配或自願承諾接受低於家庭人口數對應面積標準房源的承租人之間協商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前應經運營組織稽核並辦理租賃合同變更手續。住房互換指引及辦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另行製定。
3、不能繼承
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如何繼承處理?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權不能轉讓、繼承、贈與,若承租人去世,已辦理登記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居住至契约期滿;共同居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按規定另行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進行輪候;共同居住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騰退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去世,符合條件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個人產權份額繼續居住,不符合條件的或選擇退出共有產權住房的,可以繼承個人產權份額轉讓收益。
4、運營組織有權巡查抽查
運營組織是否有權巡查抽查?有權,但應按規定規範開展。運營組織應按契约、協議約定,由服務督導員、物業管理人員按照全部輪流檢查和抽查管道進行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巡查,及時掌握承租家庭人員變化、房屋使用、室內設施狀況等情况,並做好檢查記錄建檔管理。
巡查遵守尊重住戶生活習慣、工作快捷簡短、取得資訊最少够用、嚴格保護個人隱私原則,並且通過逐步配備人臉識別、指紋密碼等智能化安保系統替代非必要巡查。
5、可以遷戶籍
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住戶是否可以將戶籍遷入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可以。
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將戶籍遷入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或共有產權住房發生產權轉移的,應當同時履行將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內的戶籍遷出的義務,無處落戶的,遷至區政府公共集體戶口;拒不遷出的,運營組織或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人有權申請將其戶籍遷至區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圖片來源:攝圖網
6、不能設物理隔離區
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與商品房是否可以設立物理隔離區?
不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道路、綠化、物業管理用房、配套設施為業主共有,建設單位、物業服務組織及商品房業主不得在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與商品住房之間設定圍欄、綠化、水系及其他物理隔離。
7、不滿意度達25%,可炒物業
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社區物業服務組織如何接受監督?
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服務規範和服務滿意度要求納入物業服務契约,運營組織每年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物業服務滿意度進行調查,不滿意度達到25%的,或者物業服務組織存在侵害住戶人身財產安全合法權益或者洩露住戶資料、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對屬於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與商品住房之間設定物理隔離、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或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等違規行為以及嚴重失職的,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予以解聘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住戶對物業服務工作不滿意,有權向運營組織、物業服務組織提出意見、建議。運營組織、物業服務組織未及時處理並迴響處理結果的,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住戶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投訴。
辦法全文如下: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健全多主體供給、多管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規範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使用,明確並落實監管職責,促進服務水平提高,維護社會公平公正,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關於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粵建保〔2020〕123號)及我市的相關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的居住使用、運營管理、物業服務、違規處理等事項的監管。各區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監管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使用監管的政策制定、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監管的實施機构,負責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分配、入住使用、巡查督導、違規處理的組織實施、績效考核工作;指導各區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監管工作;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監管、信用評價資訊系統。受託管理市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服務機構,社會力量自建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管理組織統稱為運營組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的日常管理,執行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業務指令並接受其業務監管。
各區按照屬地原則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的相關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區財政及社會力量在本區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使用監管實施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教育、警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政務和資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使用監管工作。
第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共同居住人、組織整體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實際居住人等住房保障受益人統稱住戶,住戶應遵守國家、省和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有關規定,誠實信用地辦理住房申請和退出手續,獲得配租、配售後按照租賃合同、買賣契约、共有協定、物業管理規約等約定享受權益並履行義務,積極參與社區共建、共治、共亯,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居住使用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契约、共有協定等契约協議範本的製定應履行合法性審查、公開徵求意見等程式。對於契约、協定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等重大利害關係條款,應採取特殊版別、著重強調、閱知簽字等管道提示簽約住戶注意。
住戶應在簽約時同時簽署同意書,認可住房監管執法人員、運營組織服務督導員可以按規定以巡查、採取智能化安保措施以及從公用事業單位調取住房的水、電、燃氣、垃圾處理等方面的數據核查住房實際使用情况。
第六條住戶應按照規定及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契约、共有協議約定使用住房,並配合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及運營組織按規定進行的巡查工作,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違反規定或者約定擅自互換、出租、轉租、轉讓、抵押、贈與住房或者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
(二)擅自改變住房用途或者使用功能,利用住房從事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或者在物業管理區域、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
(三)未對住房合理使用維護,在室內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超負荷物品、污染環境物品、存在衛生健康風險物品,或者人貨混居;
(四)破壞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道路、公共設施,或者損毀樓宇和住房的裝潢、牆壁、電梯、消防、通信、安保、供水排水、供電燃氣、承重結構及其他設備;
(五)不配合或者阻礙住房附屬設施、共用部分、外立面、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場所的維修養護或者依法改造;
(六)違章搭建,亂停亂放,污水直排,侵佔走廊、通道、樓梯、屋頂天臺、設施間及其他公共空間,違反規定飼養動物、棄置固體廢物、排放有害物質、投放廣告,以雜訊、燈光、氣體、標語等管道騷擾鄰里,醉酒鬧事,任意棄置垃圾或者不執行垃圾分類,拒不整改;
(七)高空擲物,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在陽臺、窗戶、外牆或者其他禁止區域擱置、堆放、粘貼、懸掛物品,危害公共安全;
(八)其他違反契约、協定、物業管理規約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監護人應做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看護,防止被監護人發生上述違規行為。
工程建設、設備安裝、房地產仲介等商業機构,不得為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違規提供建設、安裝及仲介等服務。
第七條承租人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和物業服務費,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拒絕執行依法調整的租金標準、物業服務費標準。
承租人家庭出現經濟困難的,可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向運營組織申請緩交或者减免租金,其中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緩交租金,發生大病、變故等可以視情况减免不超過12個月的租金,由運營組織稽核承租人家庭情况、有無住房使用違規記錄、申請事由資料等酌情處理,並以向承租人迴響結果為准,具體操作指引及辦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製定和公佈。
第八條因生活或者醫療需要,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住戶的直系親屬、必需的看護人員需要在住房內共同居住的,應當在入住前將有關資訊告知運營組織。運營組織對允許共同居住情况予以登記並做好日常監管。
第九條為提高房源適配度,運營組織建立資訊平臺,允許住房面積與申請家庭人口數相匹配,或者自願承諾接受低於家庭人口數對應面積標準房源的承租人之間協商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前應經運營組織稽核並辦理租賃合同變更手續。住房互換指引及辦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另行製定。
因住房無電梯且不在首層,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一至二級肢體殘疾、行動不便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療等特殊情况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憑有關證明材料提出調換申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按房源適配情况酌情安排調換。房屋出現品質問題影響居住安全,或者半年內維修兩次仍無法解决、嚴重影響居住的,由運營組織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負責儘快組織搬遷安置和房屋調換。
公共租賃住房互換、調換和共有產權住房換購過程中除法定事項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取仲介費、諮詢費、服務費、補償費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請人去世,已辦理登記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居住至契约期滿,期滿應予以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整體承租組織被吊銷、註銷法人登記或者遷離本市的,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及《租賃合同》約定解除合同,並主動騰退整體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實際居住的人員應予配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即終止,承租權不得贈與、轉讓和繼承。
未經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不得單方對共有產權住房設立居住權。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去世,繼承人在本市無自有住房的,可以提交繼承公證檔案後重新與代持管理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繼承承購人產權份額作為共有產權住房繼續居住使用;繼承人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者雖無自有住房但選擇轉讓共有產權住房的,應按規定辦理轉讓手續,繼承轉讓收益。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管道獲得其他住房或者農村宅基地的,應在購買簽約、接受贈與、繼承成就等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後30日內主動通知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組織,並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手續。
續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提出申請。經稽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或者因其他原因租約期滿未續簽租賃合同的,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發出《終止住房保障决定書》,在租賃合同到期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到期或者公共租賃住房被收回,住戶應當自租賃合同解除、到期或者收到《終止住房保障决定書》之日起30天內結清相關費用、騰退住房,並辦理相關手續,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承租人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
轉讓或者換購共有產權住房的,辦理轉讓手續時應當騰退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參考價向產權受讓方租賃所出讓的共有產權住房臨時居住,但最長租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運營組織承擔以下職責:
(一)在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指導下組織實施住房的租賃、互換、調換、換購、轉讓、物業服務、議事協調等工作,搭建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租售資訊平臺;
(二)建立服務督導制度並明確相應的崗位職責,其中連片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達到1000戶的集中配備2~3名服務督導員,每超過1000戶可以增配1名;零星、分散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按需要人數配備片區服務督導員;
(三)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约,作為共有產權住房代持管理機構與承購人簽訂共有協定,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建立住戶家庭檔案,通過安保、探視、訪談、巡查等方式掌握入住人員變化情况;
(四)負責收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受物業服務組織委託代收物業服務費,按照規定辦理租賃合同退租解約和共有產權住房產權退出轉讓,並將辦理結果通知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五)按照相關規定及租賃合同、買賣契约、共有協議約定,督導、糾正和處理違規使用房屋行為,對處理情况進行記錄報告;
(六)負責住房使用安全檢查,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附屬設施、共用部分、外立面、排水等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所的維修養護,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範高空擲物、墜物;
(七)指導、檢查、考核物業服務工作,協助城市管理部門制止、糾正物業管理區域違法建設和違規使用活動;
(八)文宣、貫徹執行住房保障政策,接受住房使用、物業服務諮詢、投訴、舉報,及時調處相關糾紛爭議,配合屬地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社區維穩等工作;
(九)建立完善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帳冊和管理機制,每季度定期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報告住房使用情况和運營管理工作情况,並接受相關指導、檢查和稽核;
(十)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合同約定應承擔的其他工作。
未經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同意,運營組織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性質和規劃用途,不得自行出租、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或者出售共有產權住房,或者用於商業經營。運營組織應對服務過程中取得的住戶資訊和個人隱私嚴格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三條住戶初次入住公共租賃住房或共有產權住房時,運營組織應書面告知住房的使用要求及服務目錄。服務督導員應密切聯繫住戶,為住戶提供交通、教育、醫療、購物、交費、文體等生活諮詢服務,並指導住房的合理使用和日常維修維護,盡可能給住戶提供居住便利。
第十四條運營組織應按契约、協議約定,由服務督導員、物業管理人員進行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居住使用情况巡查,及時掌握住戶家庭人員變化、房屋使用、室內設施狀況等情况,並做好巡查記錄建檔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在一個租賃合同期內應全部進行輪流巡查;同時,每年按不少於30%的戶數進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對兩年內沒有違規使用記錄、沒有發現違規使用線索的住房,每年巡查不超過1次。
組織巡查時,服務督導員、物業管理人員應不少於2人並按照規定佩戴、出示工作證件,當場向住戶發出《巡查通知書》,告知巡查內容及巡查管道,得到住戶同意後方可進入戶內,並由住戶在場全程陪同。巡查應遵守尊重住戶生活習慣、工作快捷簡短、取得資訊最少够用、嚴格保護個人隱私的原則。
既有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物業管理區域或者樓棟應在2年內逐步配備人臉識別、指紋密碼等智能化安保系統,替代非必要巡查程式;新建、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物業管理區域或者樓棟應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配備。
第十五條住戶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行為或者其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行為的,運營組織服務督導員應調查取證、及時制止並給予口頭提醒、指正。12個月內發生前述行為三次以上的,或者住戶拒不配合調查、拒不立即整改的,服務督導員應做好工作記錄,並由運營組織發出整改通知書並約談承租人或者承購人,屬於消防應急、物業管理、城鄉規劃、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水電燃氣等事項的應向有關部門移交線索,有即時危險的應一併通知公安部門到場及時處置。
經查實存在輕微違規或者違約行為,經約談後,承租人或者承購人按時完成整改或者承諾不再違反的,作為誡勉情形予以記錄。承租人或者承購人拒不接受約談或者拒不整改的,作為違約情形予以記錄,運營組織服務督導員視情况可以邀請社區工作人員到場見證,並組織物業服務人員按有關規定或者契约、協議約定糾正處理,相關費用按契约、協議約定由承租人或者承購人承擔。違約紀錄、糾正處理情况應在15日內上報,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運營組織應做好住戶意見、建議日常收集整理,切實履行有問必複責任,及時處理住戶訴求;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住戶議事協調會議,由樓棟、單元住戶或者推選住戶代表報名參加,並通知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所在區住房保障機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派員參加,通過多方溝通解决存在問題和化解矛盾。
運營組織在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物業管理區域的辦事視窗、辦公場所,均應公開本組織受理投訴電話和接待投訴場所,以及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受理投訴通路和管道,建立投訴專門處理機制。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物業管理區域及時納入社區管理,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將戶籍遷入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或者共有產權住房發生產權轉移的,應當同時履行將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內的戶籍遷出的義務,無處落戶的,遷至區政府公共集體戶口;拒不遷出的,由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組織申請將其戶籍遷至區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公用事業單位應做好住房水、電、燃氣、電信、郵政等服務工作,並配合運營組織調取服務數據核查住房實際使用情况。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公安派出所負責的社區服務、社區文化、社區自治、民政救濟、治安管理、應急搶險、鄰里糾紛調解等工作,運營組織、物業服務組織應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章物業管理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全部是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由履行業主職責的運營組織自行負責物業管理,服務督導與物業服務合併實施。
按照有關規定,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與代持管理機構及物業管理區域的其他業主可以決策選聘物業服務組織等業主共同决定事項。
第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價格首長部門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物業服務內容等級製定差异化定價規則,實行優質優價。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依法調整的,從調整生效之日起執行。
物業管理區域全部是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其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運營組織按定價規則選定,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後可以按定價規則進行調整,但事先應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議事協調機制徵求住戶意見。
物業管理區域為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按定價規則選定,送運營組織、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存檔。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的住戶應配合建設單位、運營組織、物業服務組織實施人臉識別、指紋密碼或者其他身份資訊識別智能化安保措施。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組織應對公共租賃住房出租、共有產權住房銷售或者物業服務過程中取得的住戶資訊和個人隱私嚴格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住戶資訊及個人隱私保護要求納入相關契约、協定。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組織不得在屬於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與商品住房之間設定圍欄、綠化、水系及其他物理隔離進行區別對待。
第五章監督考核
第二十一條住戶有接受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運營組織對住房的使用監督、房源檢查、配合違規舉報線索調查取證的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違規或者違約行為約談和按規定開展的巡查。
住戶對服務督導、物業服務工作不滿意,或者發現相關住房使用存在違規情形的,有權向運營組織、物業服務組織提出意見、建議。運營組織、物業服務組織未及時處理並迴響處理結果的,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住戶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投訴。
第二十二條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市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運營服務規範和績效考核方案,從政策執行、任務完成、日常管理、投訴處理、服務滿意度等方面,對運營管理組織運營目標、服務質量、住房保障目標任務等政策性業務進行考核,作為運營組織企業集團綜合考評體系組成部分,對違規租售、管理不善、投訴較多及對存在問題整改不力的運營組織提出問責建議並移送有權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服務規範和服務滿意度要求納入物業服務契约。
運營組織每年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物業服務滿意度進行調查,滿意度較高的物業服務組織,給予表彰獎勵、優先選聘服務其他物業管理區域;不滿意度達到25%的,或者物業服務組織存在侵害住戶人身財產安全合法權益或者洩露住戶資料、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對屬於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間設定物理隔離、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等違規行為以及嚴重失職的,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予以解聘,並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運營組織,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家庭、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家庭的持有本市住房情况,通過大數據比對等管道每年定期進行核查,發現承租人家庭或者承購人家庭持有其他住房並且未按規定主動申報的,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向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發出《終止住房保障决定書》並收回住房,或者由代持管理機構責成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限期改正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人提交虛假申請資料,違背誠實信用,或者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違規申請或者獲取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及《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處理;違規申請或者獲取共有產權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依照《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住戶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規定,違規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運營組織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以及《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依法處理;違規使用共有產權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根據《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等規定依法處理。
違規提供建設、安裝、仲介等服務的組織,按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住戶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違反租賃合同拖欠租金、物業服務費或者拒絕執行依法調整的租金標準、物業服務費標準的,由運營組織督促其限期支付並按相關合同約定收取遲延履行違約金;超過限期仍未支付的,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和《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二條等規定依法處理。
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在房源互換過程中違規收取費用或者其他利益,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依法取消雙方保障資格、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住戶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騰退住房的,由運營組織按照相關契约、協議約定依法收回住房,拒不交回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住戶收到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書面處理决定後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仍不履行,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運營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私自出租、出售、佔用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或者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及其配套設施規劃用途,未切實履行住房安全管理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等規定依法處理。
運營組織、建設單位、物業服務組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規定,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住戶資訊,依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等規定依法處理。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組織在屬於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與商品住房之間設定物理隔離且逾期未整改的,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移送相關部門按規定處理。
運營組織、建設單位、物業服務組織違法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請、使用、退出等環節失信主體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依法進行處理,相關工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實施,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具體負責。
第三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住房保障業務管理機構、運營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製定相關操作指引。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製定相關實施細則,並按因地制宜原則對本辦法相關條款適用性進行適當調整。本辦法規定的運營管理事務納入運營組織服務契约內容。
第三十四條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應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體系,對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的配租或者配售方案、資格審核、抗告處理、結果公示、簽約入住、解約退出、違規處理等環節形成的檔案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於30年。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廣州市住建部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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