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件的偵破離不開警方抽絲剝繭地分析和堅定地執行,尤其是在系列案件中,面對紛繁複雜但又零零碎碎的線索中,尤其考驗警方的判斷力,如何有邏輯地鎖定犯罪嫌疑人,就需要警方地對案件細節進行細緻的研究。
8歲對很多人來說都是充滿著開心的童年記憶。在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某小學上三年級的女學生元元(化名),在一天放學後走在上下學的路上,和朋友一起玩鬧,回家後再做作業。但是和往常不同的是,今天在她回家的路上,被一名計程車司機給盯上了。
2003年10月18日7時40分許,從學校回家的路上來到家樓下一樓的緩臺處。其間一名中年男子從一輛計程車上下來,尾隨著她來到了這裡,隨後拿出藏好的刀和注射器,對元元進行威逼,並將其劫持到旁邊單元的5樓與6樓的緩臺處,對元元實施了性侵行為。
在該名男子離開了後,感覺到安全的元元才回到家中,哭著向家裡人說起此事,隨後在家長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報了案。而在2003年2月起吉林市就已經接到類似案件的報警電話,在將被害人描述和作案細節進行比對後,認為這一系列案件系同一犯罪分子所為,實施並案偵查。
但是從蒐集到的報案記錄和描述中,警察恩得到了非常多,但又非常模糊地描述和線索,但是綜合下來大致畫出了嫌疑人的畫像,35歲到40歲左右偏胖的單眼皮圓臉中年男子,經常隨身攜帶刀具和注射器進行作案。從11月11日開始全市警察局安排警力按照形象特徵進行摸排,務必抓到犯罪嫌疑人。
作案時間和地點不固定,無法確定一個具體的範圍,如果要鎖定嫌疑人,就需要進行摸排搜查,從人海中將其找出。考慮到其作案時經常攜帶刀具和注射器,很可能是職業習慣,但是注射器很少有人會隨身攜帶,會有哪些人群會有這樣的習慣?
警方很快就注意到了時間和地點上的散亂,這很可能說明其有可自由支配的交通工具,並且時間寬裕,這個人很可能是經常外出開車的司機。而注射器通常被出租司機用來給齒輪添加潤滑油,經常會在車上備一個,而道具也可以在出夜車遇見歹徒時防身用,於是結合這些特點,警方認為摸排的重點應該放在計程車司機等行業的從業者身上。
就在警察在緊羅密佈地對案件進行分析和執行摸排計畫的過程中,11月13日,他來到船營區青島街,又侵犯了一名12歲的女學生後逃離。也許是看到最近風聲比較緊,就逃去了雙鴨山市集賢縣,躲了起來。
在11月底摸排的警察發現計程車司機李哲彬失踪,並且在知情人的描述中他又很符合畫像上的特徵,李哲彬擁有重大作案嫌疑。12月20日警察局通過採集其近親屬的DNA與現場保存下來的DNA進行比對,經鑒定後鎖定了其就是本期連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但是他已經失踪,又該如何找尋呢?在警方的調查中,李哲彬和妻子生育了一兒一女,擁有一個完整美滿的家庭,而其老家是在黑龍江省,警方猜測其很可能已經逃離到佳木斯或雙鴨山地區躲藏了起來。
於是前往佳木斯等地尋找線索,12月26日18時40分根據羣衆提供的線索,在雙鴨山市集賢縣福利屯鎮一平房內將其抓獲。在審訊期間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並且聲稱對不起自己的家人,也對不起受害者家屬,都是自己沒文化不懂法,管不住自己才造成這樣的後果。希望法院快點把我槍斃了,給受害者家屬一個交代。
2004年11月15日,經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哲彬因觸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至此從2003年2月11日至11月3日期間先後在吉林市昌邑區、船營區等多處居民住宅樓道內發生的17起持械强奸中小學女學生案件,宣告破獲。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李哲彬用刀、注射器相威脅,强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在這17起案件中,被害人年紀最小的8歲最大的也才18歲,根據加重情節的認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强奸論,從重處罰。17起案件(其中9起未遂)17名受害者不同程度上受到侵犯,足以被認定為强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加重情節。
而其中其作案地點多處為居民樓的樓梯間等地,根據強姦罪的加重情節認定,其中就有在公共場所當眾强奸婦女、姦淫幼女的。但是在作案中並沒有被人看到,這屬不屬於這種情節?
在罪行認定中,屬於加重情節之一便可以按照重刑處罰。而在認定是否屬於公共場所時,一般認為公共場所是公眾可以去的地方或對公眾開放的地方,也就是社會上大多數人可以輕鬆進入地滿足工作、購物、學習、文化、娛樂、體育、社交、參觀、旅遊和部分生活需求的一切公用建築物、場所及其設施。樓梯間顯然是屬於為不特定或多數人使用的具有一般特徵的公共場所。
當眾犯罪的認定,根據《性侵意見》第二十三條,當中並不要求其他在場人員實際看到,但是要在視野範圍內。就是說實施侵害行為的地點,是可以被其他在場人員隨時可能發現、可以發現的狀況。其作案中有九起未遂說明其作案的過程存在被發現的可能。
綜上所述,李哲彬的犯罪行為是可以被認定為公共場所當眾强奸婦女、姦淫幼女的加重情節的。
李哲彬放著圓滿幸福的家庭不顧,對17名少女實施侵害,雖然被判死刑,但是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並不是一兩年就可以解决的,甚至會伴隨她們的一生。而面對這樣的情况我們在加强社會監管的同時,也需要看到培養小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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