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名稱不得“大洋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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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築物名稱不規範現象將得到嚴管。市規劃自然資源委10月12日發佈《北京市建築物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提出建築物名稱應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名稱。

建築物名稱不規範現象將得到嚴管。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官網10月12日發佈《北京市建築物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提出建築物名稱應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名稱。

規定出臺前,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後,向屬地規自部門提出申請,由該部門核准。然而,由於核准證僅在住建部門辦理預售許可這一環節使用,專案啟動階段建設單位往往會準備一個或多個項目推廣名,用於文宣和銷售。

相關負責人表示,本市現狀地名中,存在“大、洋、怪”現象的不規範地名。現有法規和規範尚無項目推廣名的管理規定,尚無明確的管理部門,管理上存在空白和盲區,亟需加強管理。

針對這些問題,規定明確,建築物名稱原則上以宗地權屬為基本組織命名,總字數一般應當控制在3至6個漢字,且不得含有非文字性符號。建築物名稱應與其用途、規模、品質相協調,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規範名稱。

“大”指含義遠遠超出地理實際地域、地位、規模、功能等特徵的地名;“洋”指包含外國人名的地名、包含外國地名的地名、用外語詞命名的地名;“怪”指用字不規範的地名、含義怪誕離奇的地名、含義低級庸俗的地名和帶有濃重封建色彩的地名;“重”指與本市建築物名稱重名或同音。

建設項目實施主體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在申請“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審批之前,可向區規自部門申請研究專案推廣名,區規自部門組織區地名聯席會議聯合審查,並按照審查方案確定的項目推廣名核發建築物名稱核准證。

核准證可用於辦理房屋預售。建築物名稱核准後,應在正式檔案、新聞報導、廣告語中使用。各類地名標誌、房地產廣告必須嚴格使用經稽核確定的建築物名稱,不得增删或更改其字詞。建築物產權組織、物業管理部門或其他使用人在辦理有關行政審批手續時,應使用核准的建築物名。

規定提出,建築物名稱標誌應設在宗地主要出入口或建築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顯位置,電子地圖也應及時更新相關內容。

相關負責人透露,現時建築物名稱核准的執行標準為《北京市建築物名稱使用標准(試行)》,新修訂的《標准》將於2022年發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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