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意見》製定背景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於2020年12月9日經交通部第35次部務會議通過,於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23日經交通部第15次部務會議通過了《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的决定》,為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今後發展明確了方向。
二、《實施意見》製定過程
為貫徹落實《管理辦法》,我們結合本市汽車租賃行業實際情況,對《管理辦法》和《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43號)進行了比較,基本按照“部令有規定的按照部令執行,部令沒有的按照本市的現有的管理辦法執行的原則”製定了《實施意見》,並多次組織市警察交管局、公車保衛總隊、市市場監管局、市委網信辦、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總隊等部門召開會議,徵求意見建議,對《實施意見》作了修改完善,《實施意見》於8月31日經委主任準予同意後正式印發實施。
三、《實施意見》主要內容
共分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工作內容、保障措施四大部分,規定了十方面重點內容。
1.行業定位
2.備案管理工作
3.車輛性質變更工作
4.建檔管理工作
5.租賃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相關條件
6.新業態規範發展的要求
7.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8.承租人義務
9.各方管理職責
10.違規經營處罰標準
四、《實施意見》十問十答
1.新進入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的企業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答:企業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名下有租賃性質車輛和經營門店、停車場地等。
2.小微型客車租賃企業開展租賃經營應取得什麼證件?
答:《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備案證明》(電子證)和《小微型客車租賃車輛備案證明》(電子證)。
3.分時租賃企業備案應具備什麼條件?分時租賃企業能否同時開展長、短租業務?
答:除傳統租賃企業具備的條件外,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還應提交分時租賃業務信息化系統建設和運營、車輛調配服務保障人員相關材料。可以同時開展長、短租業務,企業和車輛均須辦理相應的備案證件。
4.租賃車輛是否為“租賃”性質?現有汽車租賃企業已備案“非營運”性質車輛如何辦理車輛性質變更?
答:從事租賃經營的車輛性質要求為“租賃”。2021年4月1日前已備案的非營運性質的租賃車輛,採取設立過渡期的管道,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租賃”。2022年3月31日過渡期結束後,上述未變更使用性質的車輛不得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
5.新增的小微型客車租賃企業如何辦理備案?
答:企業先辦理車輛性質變更,再辦理企業開業備案。具體流程是企業向所在區運輸管理部門申請租賃車輛使用性質核驗;在警察交管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含變更)手續後,向所在區運輸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租賃企業開業備案。
6.小微型客車租賃企業如何辦理備案事項變更?
答:小微型客車租賃企業工商登記事項和門店備案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備案機构辦理備案變更。租賃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應提前辦理完結更新名額、車輛上牌、車輛備案等事項,防止企業名稱變化導致名額無法更新和使用。企業跨區變更註冊地址的,在工商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變更後注册地所在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直接辦理遷入備案手續。
7.《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備案證明》(電子證)和《小微型客車租賃車輛備案證明》(電子證)有沒有有效期,到期後如何辦理?
答:《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備案證明》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屆滿企業需延續經營的,應當在備案有效期到期前30日內,到原備案辦理部門申請備案屆滿延續。超過備案有效期30日未申請延續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將予以管理註銷。《小微型客車租賃車輛備案證明》,只要車輛狀態沒有發生變化就沒有時間限制。
8.分時租賃企業終止經營前應做哪些工作?
答:分時租賃企業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企業按照資金管理要求完成押金和預付資金清退。在終止經營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機构辦理完車輛備案註銷手續後再辦理企業備案註銷手續。
9.非營運轉為“租賃”性質的車輛在更新車輛時能否轉回非營運?
答:不能。已登記為“租賃”性質的租賃車輛,在車輛轉讓或報廢後,更新名額性質為“租賃”。
10.承租人要承擔哪些義務?
答:租車時需要完整提供實際駕駛人的有效證件;開車時需要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和車輛備案證明;不得使用承租車輛從事違規經營活動和違法犯罪活動;出了違章和事故後按照交通法規接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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