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擅自將集體土地外包出去,被法院判刑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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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受非法利益驅使,某些不法分子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的漏洞和農村集體組織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從其中受讓土地,導致農用土地大量减少,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破壞了自然資源。被告人施某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0元。

近年來,受非法利益驅使,某些不法分子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的漏洞和農村集體組織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從其中受讓土地,導致農用土地大量减少,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破壞了自然資源。而這當中不少農村基層組織管理人員充當了幫兇,對此,法律的態度是嚴懲!

楊某和施某都是甘肅某村的村民,2007年起二人搭班子分別成為了該村的村支書和村主任。2009年6月,一名姓魏的男子找到楊某和施某,稱自己看中了他們村的一片沼澤地,想用來開發賺錢,如果能把這片地給他的話,價錢好商量。2009年6月13日,楊某和施某在未經村民會議同意、未依法報經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的情况下,與魏某簽訂了50畝沼澤地的土地開發契约,魏某向村委會交納了20萬元的土地轉讓費。

2010年6月9日,楊某和施某又在未經村民會議同意、未依法報經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的情况下,將村裡108.40畝的荒山土地轉讓給彭姓男子,彭某向村委會交納了6萬元的轉讓費。

2011年6月,某物流公司準備投資興建產業,他們看中了該村的兩處集體土地,而這兩處已經被楊、施二人轉讓。於是,物流公司變請楊某和施某從中說和,希望能夠協調土地,並給楊某轉了56萬元,讓他把其中的24萬給彭某,32萬給魏某,作為土地協調費。

2011年8月2日,在未經村民會議同意、未依法報經政府相關部門審批的情况下,楊某、施某和物流公司,在村委會簽訂了兩份《土地開發合同》和兩份《土地開發協議》,涉及開發村集體土地四宗共200畝。由於物流公司在隨後的開發過程中,多次被當地村民阻攔,工程根本無法進行,於是物流公司就想讓楊某和施某將56萬元的土地轉讓費吐出來。二人已經按照物流公司的意思把錢轉給了彭某和魏某,囙此沒有歸還,物流公司見狀向警察局報案。經國土資源局對涉案200畝土地現場勘驗,發現共有158.55畝為集體土地。

法院認為,楊某身為村支書,施某身為村主任,二人利用職權,以牟利為目的,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準予,未依法召開村民大會,以村委會名義與他人簽訂土地轉讓契约,將158.85畝集體所有土地非法轉讓給他人,並收取土地轉讓費56萬元,其行為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情節特別嚴重,囙此其二人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施某起了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十五條一款、第二十六條一、四款、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决:被告人楊某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35000元。被告人施某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0元。

律師說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達到本罪的立案標準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6.造成惡劣影響的。

本案中,楊、施二人非法轉讓土地158.55畝,數目巨大,造成了集體組織土地資源的流失,情節惡劣,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要提醒廣大農民朋友,堅決抵制非法轉讓土地的這樣“砸飯碗”的行為,維護農業生態,保護好自己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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