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兩套房,被執行人卻稱其中一套已經賣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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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9年8-10月間,上海松江法院陸續受理了王某某、武某某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三件,三案執行標的共計50餘萬元。在上述案件執行過程中,松江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王某某名下位於松江區某社區52號401室、55號601室兩套房屋。2020年7月,王某某以松江法院超標的查封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除對52號401室房屋的查封,並稱52號401室房屋已出售他人。

2019年8-10月間,上海松江法院陸續受理了王某某、武某某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三件,三案執行標的共計50餘萬元。在上述案件執行過程中,松江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王某某名下位於松江區某社區52號401室、55號601室兩套房屋。52號401室房屋建築面積74.02平方米,由案外人居住使用;55號601室房屋建築面積73.92平方米,由王某某居住使用。

2020年7月,王某某以松江法院超標的查封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除對52號401室房屋的查封,並稱52號401室房屋已出售他人。王某某認為,該社區房屋市場價在每平方米3萬元左右,故上述兩套房屋價值均超過200萬元。

松江法院依法對王某某的執行異議進行立案審查。審查聽證過程中,上述三案的申請執行人認為,上述房屋的市場單價在每平方米2萬元左右、每套房屋的價值在140-150萬元左右,如果單從估值看,確已超出了申請執行的標的金額,但房屋的變現存在不確定性,如果解除查封後被執行人將該房屋過戶給他人,又以其只有“一套房”為由在法院拍賣時拒不配合搬遷,那後續的執行會存在較大難度,其勝訴權益就存在難以得到及時兌現的風險。

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現第十九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本案中,被查封的52號401室房屋、55號601室房屋登記的權利人均為王某某,王某某涉及案件的總執行標的為50餘萬元,按照抗告人、申請執行人及第三人對房屋價值的就低意見,上述兩套房屋的價值均在150萬元左右。綜合考慮執行標的、利息及在執行房屋變現時所需費用、降價的可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房屋價值的因素,任何一套房屋的價值都足以覆蓋王某某所涉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額及執行費用。但解除對其中一套房屋的查封,必須考慮後續的執行,故申請執行人的擔心也有一定道理。

經過法律釋明,王某某詳細向法院報告了其財產及負債情况,也出具了承諾書,承諾將配合法院拍賣55號601室房屋,如不配合願意承擔包括拒執罪在內的一切法律責任。在此基礎上,法院解除了對52號401室房屋的查封。在後續的執行中,王某某履行承諾,配合執行,履行了義務。

法官說法:超標查封的認定要兼顧後續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16日發佈了《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强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強調在執行過程中要善意文明執行,堅持比例原則,嚴禁超標的查封。

但在執行實踐中,超標的查封絕不僅僅是一個金額計算問題,更是一個利益衡量和具體操作問題,超標的查封的認定要兼顧後續的執行。

在具體個案中認定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需要考慮後續的執行,尤其是在查封多套房產導致超標的查封的情况下,應當解除哪幾套房產、保留哪幾套房產?如果解封後只剩“唯一住房”,是否會導致無法執行?另外,被執行人是否還有其他債務,在房產變現前會否有其他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這些問題都需要予以充分考慮。

本案中,考慮到52號401室房屋已經出售他人,同時被執行人王某某也向法院報告了其財產負債情况,並出具了承諾書願意配合法院對55號601室房屋的拍賣,松江法院也向其釋明了解除查封的法律後果包括涉嫌構成拒執犯罪的刑事責任,在此基礎上認定超標的查封並解除了52號401室房屋的查封措施,為後續的順利執行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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