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能“飆車”
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
有一點經常會被一些司機忽略
——開車起步前留心觀察
上海的一比特父親就因為一個疏忽
受到“血的教訓”
駕車時不慎軋死自己兩歲的兒子
令人驚詫的是——
這個父親還把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件:
父親駕車意外軋死兒子
夫妻二人狀告保險公司索賠
2020年8月,上海市民吳先生從家裡出發,準備駕駛小車外出辦事。沒想到,車輛起步的時候,自己剛滿2歲的兒子小吳正好在車旁玩耍。
吳先生並沒有留意到這一情況,駕駛車輛不慎軋到兒子。最終,經搶救無效…小吳死亡。
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吳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並致顱腦損傷。根據公安部門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顯示,吳先生駕駛機動車時,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對本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小吳無責任。
事後,吳先生夫婦認為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並起訴到法院。涉案車輛登記由保險公司承包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138萬餘元。
這下,保險公司不答應了!
明明是駕駛員的責任
憑啥讓我賠償?
保險公司認為:小吳是被保險人吳先生的家庭成員,吳先生既為加害人,又是賠償請求權人,身份競合,吳先生不應該作為原告,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且事故發生在吳先生家門口,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不應該屬於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責任範疇。
即便認為保險公司應作出賠償,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的監護人,並沒有盡到相應的看護義務,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
判决保險公司賠付共計111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人,應按法律和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父母,有權以賠償權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訴訟主體合格。對超出保險賠償部分,小吳母親自願免除加害方的責任,於法無悖,法院予以准許。
此外,本案中加害人與受害人系父子關係,但經鑒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特徵,駕駛員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險人騙保等道德、法律風險,保險公司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以小吳為駕駛員家庭成員為由拒絕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案件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過錯在於機動車吳先生操作不當,吳先生夫婦疏於監護與事故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係,結合案情酌情確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
賠付原告11萬元
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
按責80%賠付100萬元
這一案例一經公佈
在網絡上引起了巨大爭議
一度登上微博熱搜
很多網友表示
擔心有人借此案例惡意騙保
也有人表示
支持法院的判决
實際上
類似的案例不是沒有過
其中刑事責任部分
司法機關也會依法判决
2018年3月31日上午8點多,安徽繁昌的小舒在自家門口倒車,他沒有注意到,1歲多的兒子已經走到了轎車後方。當小舒下車查看之後,已經為時已晚——兒子小小的身軀已經無法動彈,送到醫院時已經來不及了。
小舒案發後撥打110電話報警,並在將其子送醫院搶救後自行到繁昌縣警察局交通管理大隊接受調查。繁昌縣警察局交通管理大隊經過調查後認定,小舒負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後,小舒的妻子對小舒的過失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司法機關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小舒在自家門前駕駛機動車時,由於疏忽大意未確認安全,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與受害人系父子關係,受害人之母亦對被告的過失行為表示諒解,據此可認定被告犯罪情節較輕。被告具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當庭自願認罪且系初犯、過失犯罪,可以適用緩刑。最終,被告人小舒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雖然當事人獲得了經濟賠償
但是心靈的創傷卻無法彌補
法官提示
駕駛機動車時,在車輛起步、行駛、停車等各個環節均應高度注意,不可掉以輕心。本案中加害人與受害人系父子關係,但經鑒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特徵,駕駛員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險人騙保等道德、法律風險,保險公司仍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再次提醒:
駕駛機動車時
在車輛起步、行使、停車等
各個環節均應高度注意
不可掉以輕心!
來源:上海青浦法院、@021視頻、上海新聞廣播
值班編輯:陳遠路
值班主任:金路遙
值班編委:黃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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