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洮南一刑案退回檢方補偵近30年無果續:檢察院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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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擱置”近30年後,徐宏偉總算等來了一個說法:10月9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决定書》,撤銷該院辦理的徐宏偉貪污一案。這也意味著,這起退回洮南市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以檢方撤案終結。徐宏偉不服判决,上訴至吉林省白城地區中院。1992年1月,洮南法院將案件退回洮南市檢察院補充偵查,一直沒有補偵完畢。

在“擱置”近30年後,徐宏偉總算等來了一個說法:10月9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案件决定書》,撤銷該院辦理的徐宏偉貪污一案。這也意味著,這起退回洮南市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以檢方撤案終結。

徐宏偉。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供圖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此前報導,1988年,徐宏偉所在組織的保險櫃被盜,身為現金員的他被指有犯罪嫌疑,警方對他收容審查近一年後解除收審。1990年3月,徐宏偉的同事莊乾波落網,其指認保險櫃是徐宏偉盜的,並稱作案後徐宏偉將保險櫃內的錢和國庫券交給了他。

1990年11月,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决徐宏偉犯貪污罪(含兩起犯罪事實),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莊乾波犯包庇罪和銷贓罪,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徐宏偉不服判决,上訴至吉林省白城地區中院。白城中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洮南法院重新審理。1992年1月,洮南法院將案件退回洮南市檢察院補充偵查,一直沒有補偵完畢。

徐宏偉的辯護人、北京張鐵雁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鐵雁表示,他和徐宏偉的另一名辯護人齊東雷將作為徐宏偉的委託代理人依法向賠償義務機關洮南市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一審被判8年,上訴後中院發回重審

徐宏偉是洮南市原輕化局物資供應站現金員(出納),1988年他26歲,當時參加工作已6年,那年12月,組織的保險櫃被盜,價值一萬多元的現金和國庫券不翼而飛。因被懷疑監守自盜,在案發後的第3天,徐宏偉被洮南市警察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轉收容審查。1989年12月9日,徐宏偉被解除收審回家。

1990年3月8日,徐宏偉的同事、物資供應站業務員莊乾波在長春市用535元國庫券兌換人民幣時,被長春市寬城區公安分局當場抓獲。莊乾波供述,國庫券是徐宏偉從辦公室保險櫃裏盜竊的。次日,徐宏偉被寬城區公安分局收容審查。4月7日,兩人被洮南市檢察院批捕。

洮南市法院於1990年11月30日作出的(1990)洮法刑第161號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公開審理查明:徐宏偉於1988年10月28日私自動用自己管理的公款9450元購買一臺玲木機車,1988年12月19日晚,徐宏偉利用職務之便,將自己所管理的金櫃庫存現金3828.7元,國庫券8744元全部盜出。案發後,徐宏偉首先進入被盜現場,謊稱金櫃被盜現金1.1萬餘元,並讓朋友李某新出假證,同時將8744元國庫券藏在莊乾波家倉房內。1989年莊乾波在齊齊哈爾市用一千元國庫券兌換人民幣680餘元;在洮南市郵局用100元國庫券兌換獎券五張(每張面額二十元),用50元國庫券兌換一件羊毛衫。1990年3月8日,莊乾波在長春市用535元國庫券兌換人民幣時,被長春市寬城區公安分局當場抓獲。案發後,在莊乾波家收繳國庫券6969元、洮南市郵局獎券5張(100元)、人民幣1675元,收繳徐宏偉人民幣500元、大面額存款單一張(1000元)。

洮南市法院判決徐宏偉犯有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1997年3月22日)。莊乾波犯有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有銷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七年,决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1996年3月7日)。

宣判後,徐宏偉不服,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和沒有貪污犯罪”為由,上訴至白城中院。1991年12月7日,吉林省白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審判决,發回洮南市法院重新審判。理由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案件被白城中院發回重審後,洮南市法院將案件退回洮南市檢察院補充偵查。

前後共被羈押3年3個月

洮南市法院於1992年1月11日致洮南市檢察院的《退回補充偵查函稿》顯示,徐宏偉、莊乾波一案經審查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將原卷退回,請對以下問題予以補充偵查:徐宏偉作案當天的具體時間不清、徐是否有作案時間不清;犯罪分子如何進出現場、使用何種工具作案的情節不清;除在莊乾波家搜出的國庫券外,其他贓款的下落不清;囙此案是間接證據定案,應排除莊乾波等其他有作案的可能人的嫌疑和衝突;據莊乾波交待,其於1989年去黑龍江省大雁煤礦在鴻興商店提出好處費3000元,此系何款應查清。

1992年6月29日,家屬繳納3000元保證金後,徐宏偉被洮南檢察院取保候審。前後算起來,徐宏偉共被羈押3年3個月。

徐宏偉說,這些年,他多次去洮南檢察院問他的案子怎麼樣了,但每次去,得到的答覆就是讓回去等。這一等,就是近30年。“我有罪還是沒罪,總得給我個說法啊。”他說。

2021年9月17日下午,洮南市檢察院代檢察長胥進義告訴澎湃新聞,他到洮南市檢察院工作僅一周時間,對徐宏偉一案退回補偵一事尚不清楚,他將儘快瞭解具體情況。“雖然年代久遠,但我們也會依法處理。”胥進義說。

洮南市檢察院作出的《撤銷案件决定書》

洮南市檢察院於2021年10月9日作出的《撤銷案件决定書》顯示:該院辦理的徐宏偉貪污一案,因不應當認為是犯罪,决定撤銷此案。

徐宏偉的辯護律師張鐵雁表示,洮南市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79年)的相關規定認為徐宏偉的行為不應當被認定為犯罪,决定撤銷案件。也就是說,該案的刑事部分在歷經33年後已經結案。接下來,他和徐宏偉的另一名辯護人齊東雷將作為徐宏偉的委託代理人依法向賠償義務機關洮南市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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