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交定金後房價漲了,房東坐地起價漲5萬!法院判決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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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手房買賣手續多週期長,有時房子還沒過戶,房價卻已漲了不少。一旦房東不講信用反悔,只能對薄公堂……無奈又憤怒的紀先生將劉先生訴至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契约,同時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並賠償房屋差價損失25萬元,合計35萬元。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契约;被告劉先生返還原告紀先生定金5萬元並賠償紀先生損失18萬元,共計23萬元。

二手房買賣手續多週期長,有時房子還沒過戶,房價卻已漲了不少。一旦房東不講信用反悔,只能對薄公堂……

圖片來源:攝圖網

契约簽了,定金交了,房東卻反悔了

據“山東高法”微訊號,2019年,家住衢州的紀先生出於剛需,想要置換一套大一點的房子。在將自己原有房屋賣出後,紀先生經房產仲介介紹看中了劉先生的房子。一番你來我往後,最終敲定紀先生以220萬元的價格購買劉先生的房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當天,紀先生便支付了5萬元定金

兩個月後,紀先生終於辦齊了各項手續,而雙方約定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時間也如期而至。誰曾想此時,劉先生卻提出因為房屋價格上漲,要至少加價5萬元才賣,不然雙方就解除合同。白紙黑字的契约簽了,定金交了,房款也準備好了,就差“臨門一腳”,賣方卻違約了,這個變故讓紀先生措手不及。

無奈又憤怒的紀先生將劉先生訴至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契约,同時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並賠償房屋差價損失25萬元,合計35萬元

拒絕履行顯屬違約!法院判了

庭審中,劉先生認為案涉房屋是自己與妻子藍某的共有財產,自己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未取得藍某同意,現藍某不同意出售房屋,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自然無法履行契约,僅同意返還紀先生5萬元定金。

因本案的案涉房產價格確有波動,依紀先生申請,柯城法院委託資產評估公司對雙方約定辦理房屋轉讓手續時案涉房產的價格進行評估。經評估,該時間案涉房產價格為238萬元,比合同約定的成交價高出1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紀先生與劉先生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紀先生依約向劉先生支付定金後,劉先生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房屋過戶手續,顯屬違約。因劉先生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契约,現紀先生訴請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因劉先生不履行契约義務,紀先生變賣原有房產後,未能實現重新購置房產的目的,現由於房價變化等因素,新增紀先生今後購房成本,造成紀先生損失18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契约;被告劉先生返還原告紀先生定金5萬元並賠償紀先生損失18萬元,共計23萬元。現時,該判决已生效。

法官說法

購房是生活中的大事,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要對交易過程中的風險有所防範。

買賣雙方要選擇社會信譽高、提供仲介服務有保障的仲介機構,買方對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要核實準確,如屬於共有財產的,要求夫妻雙方或者其他所有權人共同在契约上簽字。同時,房屋買賣合同系買賣雙方在自願、平等基礎上達成的契約,一旦達成,各方均應嚴格遵守。如達成協議後,買賣雙方有反悔造成違約的,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民法典規定,定金罰則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本案中,根據契约中雙方雙倍返還定金的約定與鑒定機構鑒定產生的實際損失,法院酌定按鑒定機構所鑒定損失確定違約責任,判决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8萬元,同時返還原告預交的5萬元定金。

編輯|彭水萍孫志成杜恒峰

校對|盧祥勇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山東高法”、公開資訊

标签: 起價 定金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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