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京律師
雲南靖節律師事務所主任
案情
李師傅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將67歲的沈先生撞倒,沈先生囙此受傷。李師傅當即駕駛自己的車輛將沈先生送往醫院救治,並墊付了1萬元醫療費。約兩個半小時後,李師傅報警。同日,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師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造成沈先生胸部外傷,左側第1-6肋骨折,為十級傷殘,住院治療1個多月。
因李師傅駕駛的車輛購買了保險,事故發生在投保期內,沈先生出院後到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保險公司以“肇事司機離開事故現場”為由拒絕賠償。沈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師傅和保險公司共同支付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萬餘元。
審理中,李師傅表示自己已墊付1萬元,商業三者險部分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公司辯稱,李師傅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報警、駕車離開現場,根據合同約定“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况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公司免予賠償。
來源:中國普法
採訪對話
方弘:大家都非常關心一個問題,咱們每一輛車都必須要買保險,甚至很多車主給自己的車除了買強制險以外,還會去買其他的保險。每年的保險費用付了,但是什麼情况下賠,什麼情况下不賠,可能很多駕駛員並不是非常瞭解。就像這個案件當中保險公司就拒賠了,賠不賠是不是完全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
張京律師:一般保險公司拒賠主要是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處理的。但實際情況並非保險公司拒賠就一定合理。保險拒賠後應當結合具體情況予以分析,若拒賠理由不充分的,可以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但是一般情况下,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當中通常會約定以下條款,作為拒賠的理由:
第一,酒後駕駛或吸毒後駕駛;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
第三,無合法有效駕駛證件駕駛車輛的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同時也會衍生出來就是無證駕車、駕駛證過期了,或者是駕駛車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符等各種情形;
第四,未年檢的車輛和改裝車輛行駛上路的。
以上的這四種情形出現的話,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當中通常都會列明屬於拒賠的情形。
方弘:這個案件當中保險合同就約定了,也是因為這個條款保險公司拒賠,這個條款是說事故發生以後,在沒有依法採取措施的情况下,駕駛被保險的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公司就免於賠償。也就是因為當時駕駛員李師傅著急送沈先生去醫院,所以就離開了現場,因為這個保險公司不賠了。您覺得在這個事件當中是不是適用這一條款就可以拒賠了呢?
張京律師:從客觀事實來講的話,確實李師傅肇事以後沒有即刻報警,而是進行了一些相關的救治,將受傷的沈先生送往醫院,並墊付了1萬元的醫療費,大概兩個半小時以後才報警的,就是沒有第一時間報警。
第二也沒有保護好現場,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就離開了現場。如果簡單機械的去看這個客觀事實的話,確實和保險合同約定是不一致的。因為保險合同約定的是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况下駕駛車輛離開現場,保險公司免賠。如果是看客觀事實再來應對保險條款的話,保險公司似乎有理由予以免賠的。
方弘:但是如果予以免賠的話,顯然對於李師傅來說和發生事故以後以受傷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為重的這些人來說就很不公平,因為李師傅完全是出於好心,先以救人為主,如果去救人了就不賠,那麼法律是鼓勵我們去救人,還是鼓勵我們不救人?
張京律師:實際上這個案例我覺得應當還有李師傅做的不周延的地方,實際上李師傅在送沈先生去醫院救治的兩個半小時過程當中,完全可以提前報警的,也並不是說李師傅因為送沈先生去醫院了,就可以延遲兩個半小時。所以,李師傅作為肇事方也有做的不周延的地方。
但是,我們要搞清楚他離開事故現場的主要原因是什麼。他主要原因不是逃避責任、不是逃逸,而是為了儘快救治受傷人員。我覺得他內心並不是說要逃避責任離開現場,從這個角度來講,法院最後認定保險公司拒賠被裁定無效的話,是有完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
方弘:為什麼最後會認定為無效呢?
張京律師:《民法典》496條到498條都有關於格式條款的解釋,496條說的很清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契约的,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保險合同通常都是格式條款,也叫格式合同,如果說機械地去套用沒有採取依法措施駕駛車輛離開現場的,保險公司免賠,表面上看上去是有道理的。但結合李師傅肇事的情况來講,如果機械的認為李師傅救治人員導致車輛離開,也應當保險公司免賠的話,明顯違反了剛才所說的公平原則。
按照《民法典》契约編498條對格式條款的說明,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我們認為肇事司機積極救助人員,恰恰是他擔負責任的一種表現,是公平正義的體現,如果機械套用他離開現場保險公司免賠的話,恰恰破壞了公平原則。所以,我覺得當有兩種不同的理解的時候,按照《民法典》契约編498條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就應當支持認可這個行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方弘:這個案件平湖法院審理認為肇事司機李師傅雖然沒有及時報警和通知保險公司,也沒有能够很好的保護現場,但是李師傅駛離現場是為了積極的救治傷者,憑現有的證據不能够得出李師傅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結論。如果肇事司機為了積極救治傷者,而沒有及時採取措施保護現場,囙此被判决要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的話,對肇事司機是有失公平的,也可能會造成漠視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社會導向,所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範圍內賠償沈先生12萬元。應該說這樣的一個判决,是沒有硬搬教條或者僅僅適用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來做的判决,而是從尊重生命、救人優先的一個價值導向,靈活的將法律的原則適用到具體個案的判决當中,值得我們去點贊的。
張京律師:非常棒的判决。我覺得法律是有溫度的,不是機械的文字或法條的體現,法院的判决至少體現了一個公平原則,傳遞的是尊重生命、救人優先的價值導向,這份判决是非常棒的一份判決書。
方弘:這個事故發生了以後,也建議大家可以先報警,確實是非常非常緊急,連報警時間都沒有,那可以事後馬上去報警。
張京律師:是的。我還有一些建議,首先自己在駕駛當中要承擔一些駕駛責任,不要因為過失導致他人財產損失和生命、健康受損,這是作為駕駛員應盡的責任。
第二,一旦發生交通肇事以後,盡可能在第一時間進行報警,如果要離開現場,或者無法保護現場情况下,盡可能的用手機拍照、手機攝像,保留事故現場的現狀,這樣對交警的事故認定是非常好的證據留存。
結語
在生命面前,我們別無他選。法律規定人的生命高於一切。所以,在面臨選擇的時候,毫無疑問救人第一。為了救人和損害了相對較小的利益的時候就不該擔責或者减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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