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一男子酒後不幸墜海身亡,家屬索賠176萬,法院是怎麼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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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喝酒誤事,一樁樁案件的發生,無不在警示著貪杯者及灌酒者。第二天,葉某的屍體被附近的人發現,警方囙此就該案進行調查,而通過監控獲知,葉某是在淩晨2時25分許,葉某的身體往後傾,掉入了海中,囙此遇害。案發後,與葉某一同喝酒的朋友向葉某的家屬賠償了27萬餘元。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名被告向原告葉某家屬賠償葬費等合計717525元。

喝酒誤事,一樁樁案件的發生,無不在警示著貪杯者及灌酒者。

2018年7月,是炎熱的夏天,但廈門地處沿海位置,還是有海風吹來,倒也愜意,30多歲的男子葉某與一群朋友在高崎閩台中心漁港對面的一家餐館一起吃飯,期間也喝了不少酒,但並不存在有灌酒的行為。

十點半左右,酒飽飯足,葉某與朋友們一一道別,獨自前往了漁港“遊艇專用停泊區”,並且坐在了護輪坎上,結果不成想竟失足墜海,由於當時已經是大晚上,周圍幾乎沒有其他人,且葉某喝了酒,神智有些不清醒,墜海一段時間後便溺水身亡了。

第二天,葉某的屍體被附近的人發現,警方囙此就該案進行調查,而通過監控獲知,葉某是在淩晨2時25分許,葉某的身體往後傾,掉入了海中,囙此遇害。

案發後,與葉某一同喝酒的朋友向葉某的家屬賠償了27萬餘元。不過案件並沒有到此畫上句號,葉某的離世,無疑讓其家屬感到傷心不已,葉某的父母白髮人送黑髮人,心裡面難以接受,總想著做點什麼。

這不,葉某的家屬以事發時“遊艇專用停泊區”未按國家標準設定,超低防護欄是造成葉某掉進海裡死亡的直接原因為由把廈門市海洋某局、避風港管理處、中心漁港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76萬餘元。

這裡便涉及到“安全保障義務”,此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後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潜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公平原則強調在市場經濟中,對任何經營者都只能以市場交易規則為準則,享受公平合理的對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根據民法典第六條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高崎漁港北堤的活動式護欄則是在2018年年底所加裝。

經查,事發時,漁港是設有“非港區工作車輛,禁止進入港區”“禁止無關人員及未成年人進入港區”等警示標牌,不過法院考量到事發地點並不是處在封閉的漁船停泊和工作區域,是屬於人員可自由進出的開放區域,且附近存在有多家餐飲場所,過低的護輪坎的確是存在有一定的安全隱患。

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清醒的狀態下未必會墜海,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至此,也就有可能墜海。

囙此法院審理後認為,避風港管理處以及中心漁港公司未能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與葉某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故需要對葉某死亡的結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不過葉某醉酒的事實也是不容忽視的,避風港管理處以及中心漁港公司依法不需要承擔主要責任,主要原因還是在於葉某喝了酒,且在腦袋不清醒的狀態下跑到了海邊,導致自己墜海身亡,依法負主要責任。

法院最終酌定避風港管理處以及中心漁港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名被告向原告葉某家屬賠償葬費等合計717525元。

宣判後,兩名被告均提起上訴。

今年5月19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上,過錯推定是指原告能證明所遭受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應推定被告有過錯應負民事責任。

但如果漁港防護欄並沒有過低,且設有警示標牌,“醉漢”跑到海邊,爬上了防護欄,囙此墜海身亡,那麼已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的避風港管理處以及中心漁港公司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葉某理應為自己的死亡結果負主要責任。

不可否認,酒文化在我國歷史悠久,甚至盛傳詩仙李白是因醉酒身亡,不過在有法可依的現今,胡攪蠻纏是不可取的行為,雖“死者為大”,本案中葉某墜海身亡是令人同情的事情,但也不可把所有責任歸咎於他人,法院的判决是主持了公道,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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