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變化一:老年人無勞動能力認定有突破。民政部確定60周歲以上老年人為無勞動能力群體,考慮到我省五類(含五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氣候條件、海拔等因素對生命質量的影響,我省將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的認定年齡限制按地區做了區分。“全省五類以上(含五類)艱苦邊遠地區55周歲以上老年人”可認定為無勞動能力群體,不在五類、六類艱苦邊遠地區範圍的老年人仍以60周歲以上確定為無勞動能力群體,全國高海拔地區我省率先做出了政策調整。政策調整後,海北州剛察縣,海南州興海縣,海西州天峻縣、格爾木市的唐古喇山鎮,黃南州澤庫縣、河南縣,果洛州、玉樹州全境適用於本規定。
政策變化二:無勞動能力認定中殘疾等級有擴寬。民政部規定“一、二、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二級肢體殘疾人,一級視力殘疾人”為無勞動能力群體。我省在貫徹落實民政部基礎上,結合政策執行中困難群體的實際和基層意見建議將二級視力殘疾人確定為無勞動能力群體。
政策變化三:“無生活來源”認定條件進一步明確。民政部在無生活來源認定上要求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製定。我省為方便基層操作,統一規定特困人員人均可支配收入、房產、車輛等財產狀況等認定標準,按照現行的《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執行。此外,我省明確特困人員收入不計入項有12類,較民政部多出8類,收入計入及不計入類別進一步明確,因收入問題受限未納入保障範圍的群體也將進入特困人員認定排查範圍。
政策變化四:特困人員中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教育的群體保障待遇進一步延長。民政部規定年滿18周歲群體仍在接受小學至高中、職業學校的不因年齡超標取消保障待遇,我省在此基礎上支持該類群體完成大專、本科等普通高等教育後再取消保障待遇,確保此類群體不因生活困窘影響學習。
政策變化五:關注因病限制無勞動能力低收入群體的生活保障問題。較民政部認定辦法相比,我省認定辦法中規定“長期患病、臥床1年以上的低收入居民”可認定為無勞動能力群體,參照特困人員享受救助供養待遇。從實際調研中發現,腦癱、心梗、重度癲癇、處於放化療階段等的困難群體,因病限制勞動能力,雖然可以給予低保保障,但日常生活救助標準、醫療救助報付等難以達到特困供養待遇標準,為最大程度保障因病群體的生活質量,為其打開了特困供養政策的綠色通道。
政策變化六:適度放寬了“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為切實解決當前普遍存在的困難家庭中“以老養殘”“一戶多殘”等問題,適度拓展了對“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認定範圍。在原認定範圍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將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長期患病、臥床1年低保對象為無履行義務能力群體。上述群體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近親屬可進入特困人員排查範圍,符合條件的會及時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新修訂《青海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從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王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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