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17歲新娘悔婚,遭婆家索要21萬彩禮,因無力退還喝農藥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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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社會,晚婚晚育逐漸成為一種趨勢。但是與此完全相反的,在一些落後、閉塞的地區反而有“早婚”的惡習。尤其是對於女孩來說,她們在生理、心理上都沒有做好結婚的準備,卻早早被家裡人定下了姻親,美好的青春年華就這樣消散在一個陌生的家庭中。在我國四川省凉山州,曾發生過這樣一起因早婚引發的爭端,最後還不幸葬送一個女孩美好的生命。囙此,21萬元彩禮的協定內容是無效的,沒有法律效力。

在我國社會,晚婚晚育逐漸成為一種趨勢。但是與此完全相反的,在一些落後、閉塞的地區反而有“早婚”的惡習。尤其是對於女孩來說,她們在生理、心理上都沒有做好結婚的準備,卻早早被家裡人定下了姻親,美好的青春年華就這樣消散在一個陌生的家庭中。

在我國四川省凉山州,曾發生過這樣一起因早婚引發的爭端,最後還不幸葬送一個女孩美好的生命。女孩被早早嫁入夫家相夫教子,在暗無天日的生活下逐漸成為一朵枯萎的花,本欲逃離此地,然而卻引發了新的衝突與爭端。

事情要從2004年說起。在這一年,四川省雅安一個小縣城,小苑出生了。她的父母本是凉山大山溝裏的貧窮人,為了改變命運,走出深山謀生打工。小苑出生給這個家帶來了喜悅,卻也帶來了憂愁,本來小苑父母兩人可以毫無壓力地在城裡生活,現在多了小苑,又多了一大筆開銷。

一家三口剛開始的時候,過得十分拮据。當小苑逐漸長大,稍微有些好轉。這時她父母開始考慮買房子的問題。事實上,原本如果沒有小苑的話,他們很快就可以在城中買房入戶,但是現在存款全都用來供養小苑,夫妻倆一直發愁。

2018年,14歲的小苑長成一個如花似玉的少女,很受周圍男孩子的歡迎。她正是情竇初開的年紀,卻並不為此心動。因為從小父母就告訴她,根據老家人的習俗,她十幾歲就要出嫁。而此時父母已經在給她張羅婚事,决定將她重新嫁回到老家。因為根據他們的瞭解,城裡人沒有早婚的習慣,如果要嫁女兒,就得回村兒裏。

他們這樣的思想,自然是違法的。因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現在小苑只有14歲,本該在學校裏接受義務教育,卻要嫁到閉塞的山區。恐怕她的父母還沒有完全改掉原有鄙陋的思想。

很快,他們找到老家凉山州裏條件還算不錯的一戶人家,並和裡面有意娶媳婦的某木搭上了話。某木聽夫婦倆說自己女兒是城裡人,見到小苑的面之後看對了眼,於是兩家便約定,小苑嫁去某木家,而某木家要給21萬元的彩禮費。這對於兩家來說都是不小的費用,小苑父母終於放心把女兒遠嫁。因為夫家給彩禮給的越高,也就意味著越重視新媳婦,將來小苑在家裡地位也比較高,不用擔心被欺負。

在小苑坐著汽車到某木家的時候,某木也把15萬元交給小苑父母,某木稱,現在家中還沒凑齊21萬元,等待日後他們有錢了再把這6萬元補上。小苑父母拿到錢以後,很快交了首付買上心心念念的房子,對某木家欠著彩禮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

而小苑卻不像她父母暢想的那樣,她自從嫁給某木,便發現夫家已經入不敷出。除了彩禮費是借的親戚的,還有其它欠下的債款,那欠下的6萬元彩禮費簡直是遙遙無期。原本在縣城中生活的小苑生活不說富貴,最起碼的生活質量也是有的,但突然來到山區後,整日吃糠咽菜讓小苑苦不堪言。

而且實際上來說,小苑長在都市,屬於城市人,對山區裏很多習俗、習慣都無法適應。婆婆一直催著她給某木生個大胖小子,各種家長里短讓這個本來含苞待放的祖國之花,逐漸變成家中的怨婦。直到2019年的時候,小苑給這個家生了個女兒,這種情況才有所改善。婆婆雖然有些不滿她生的是個女孩,不過新生兒的降生還會給這個家帶來短暫的喜悅。

但是小苑從此變得更加幽怨,有了女兒,她的心理負擔又加重了。婆婆繼續施加壓力給她,希望她能再生個兒子。而此時小苑才15歲,自己連身體都沒發育好,生完孩子就落下病根。她對這段婚姻越來越失望,終於在2020年,她趁著馬上春節的時候請求回娘家看望父母。帶著女兒回到父母身邊後,本來她不想再走了,但是看到父母整天為還房貸憂愁,沒什麼錢再容納她和女兒居住。於是在過完春節後,也就是今年二月份,她托返鄉的人把女兒送回丈夫那裡,然後就一走了之,决定去其它城市打拼。

小苑不見了以後,她的父母只好跟親家商量退婚的事情,但是被告知要返還彩禮費21萬元。兩方就最後的6萬元起了爭執,某木家裡認為,按照習俗,小苑家需要歸還當初他們約定的彩禮數目,無論某木到底給了多少,都不影響約定本身的內容。而小苑家認為,既然某木家一開始就拖欠彩禮費,本身沒有履行習俗,現在退還彩禮費也不用按照習俗的規定。

他們爭吵兩個月之後,小苑在外地找不到工作,無奈回了娘家。聽說此事後,她為自己逃避的行為感到非常愧疚。小苑父母安慰她之後,將親家約到縣城中,希望能夠見個面把錢的事情談清楚。

就在親家出發的時候,小苑不想讓父母替自己還債,於是便在一個深夜喝農藥自殺了。小苑父母感到非常悲痛,然而事情卻沒有隨著小苑的死而終結。小苑一走了之,她父母卻還要還彩禮錢。因為兩方已經决定取消婚姻的約定,按照習俗,如果這時候妻子死亡,會被認為是毀約,妻子一家還是要承擔彩禮錢。

小苑的父母只肯還之前的15萬元,但是始終認為不需要按照當初的約定還21萬元。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小苑父母需要償還21萬元嗎?首先我們需要將之前兩家人做的“約定”進行定性,這個約定不屬於婚前彩禮約定的範疇,因為小苑出嫁時才14歲,違反了我國《民法典》關於婚姻年齡的規定,兩人屬於無效婚姻,自始至終都是沒有效力的。(另外,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個名詞了,取而代之的是非法同居)既然他們的婚姻無效,那麼基於婚姻產生的彩禮自然也不存在。

囙此,21萬元彩禮的協定內容是無效的,沒有法律效力。既然如此,小苑父母還需要償還之前的15萬元嗎?答案是需要,因為小苑父母所得到的15萬元屬於不當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小苑父母是基於無效的協定獲得15萬元的,而且他們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所以應當返還15萬元。

一場違背道德和法律的婚姻,毀掉一個女孩的青春和生命,也毀掉了兩個家庭。這些都是因為我國存在的民間陋習造成的。想要改善這個問題,就得提高教育的普及率,讓落後、偏遠地區的人明白早婚的危害性,及時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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