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西寧警方搗毀一處銀行卡販賣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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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街頭巷角或者網頁上,關於收購銀行卡的小廣告,現在開立銀行卡都是免費的,根據我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卡及其帳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準予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我國銀行卡發行採取實名制,買賣的銀行卡如果被用於洗錢、詐騙、逃稅、賄賂等非法活動,既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也將給銀行卡實名人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甚至承擔刑事責任。出售銀行卡,後患無窮!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在街頭巷角或者網頁上,

偶爾會出現一些

關於收購銀行卡的小廣告,

宣稱只要提供一張銀行卡

就可以獲取幾百塊錢的報酬。

難道真的有這種無本生利的好事?

仔細一想,

肯定有蹊蹺。

現在開立銀行卡都是免費的,

這些人何必花錢買銀行卡呢?

銀行卡開戶人、電話卡開卡人

若將銀行卡、電話卡

以出售、出租、轉借等管道

供給他人用於電信網路詐騙或其他違法犯罪的

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或詐騙罪”

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卡及其帳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準予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我國銀行卡發行採取實名制,買賣的銀行卡如果被用於洗錢、詐騙、逃稅、賄賂等非法活動,既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也將給銀行卡實名人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違法出售的銀行卡出現逾期還款等信用問題,最終都會追溯到覈心帳戶,導致銀行卡實名人信用受損,甚至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銀行卡內存儲了大量個人資訊,一旦洩露,存在個人資訊被不法分子利用、甚至導致個人資金損失的風險。

法律小知識

對方沒有告訴我銀行卡賣出去做什麼用了,我也構成犯罪嗎?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以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前提。也就是說,即使向你收購銀行卡的人沒有明確告訴你要用銀行卡做什麼,但是如果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也推定你主觀明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大家一定要

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

出售銀行卡,後患無窮!

切勿因為蠅頭小利

而助紂為虐

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來源:青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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