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假茅臺索賠十倍被駁!法院:他有上百次訴訟,非正常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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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1月,山東菏澤的王先生在湖北襄陽一家食品商行購買了一箱茅臺酒,一共6瓶,花費15600元。事後經鑒定,這箱酒為假冒產品。2月,王先生將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並10倍賠償。9月2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王先生購買茅臺酒的行為與正常消費者迥異,是為了獲得巨額賠償,且類似的訴訟有上百次,囙此駁回了他10倍賠償的訴求。王先生决定繼續上訴。王先生表示,他會在15日內提出上訴。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陳晨

今年1月,山東菏澤的王先生在湖北襄陽一家食品商行購買了一箱茅臺酒,一共6瓶,花費15600元。事後經鑒定,這箱酒為假冒產品。2月,王先生將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貨款並10倍賠償。

9月2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王先生購買茅臺酒的行為與正常消費者迥異,是為了獲得巨額賠償,且類似的訴訟有上百次,囙此駁回了他10倍賠償的訴求。王先生决定繼續上訴。

購買6瓶茅臺全程錄影

法院認為這一行為迥異,不屬正常消費者

9月29日,王先生告訴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這箱酒是他在今年1月到襄陽遊玩時購買,打算在春節期間送給親朋好友。

在購買時,王先生說商家曾表示“保真”。“第一天沒有現貨,我第二天去取的。”王先生說,他對酒的真假持懷疑態度,於是在購買時全程錄影。買完當天,他將酒拿給了幾個懂行的朋友,大家都認為這是假酒。於是今年2月,王先生將商家起訴到了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貨款,並10倍賠償。

根據王先生提供的法院判決書,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瞭解到,法院鑒定科與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在原被告都在場的情况下,對6瓶茅臺酒進行鑒定,結果為假冒注冊商標產品。

判決書顯示,被告商家辯稱,王先生並非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王先生以酒存在品質問題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上百起,認為王先生起訴補償10倍賠償金於法無據。

經過兩次開庭,法院於9月26日作出了一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王先生購買的酒是假冒注冊商標產品,支持王先生要求商家退還貨款15600元的要求。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王先生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保護的消費者的身份。

法院認為,王先生有上百次類似訴訟,且購買時全程視頻拍攝,並記錄每瓶茅臺酒的瓶身,該行為與一個正常消費者買酒消費行為迥異,囙此認為王先生此次買酒是出於通過訴訟手段為自身牟利,以獲得巨額賠償,獲取巨大經濟利益為目的。此種行為不僅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重要的是,這種以訴訟為手段、以法院為工具的行為,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影響法院司法權威。

法院認為王先生若出於打假需要,可以採取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等管道進行。囙此王先生要求商家10倍賠償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先生表示,他會在15日內提出上訴。

類似訴訟上百起

打假人究竟是不是消費者?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蒐索發現,王先生涉及的這類案子確有很多。

王先生也表示,自己的第一個起訴發生在六七年前,至今已有幾十起,“不像他們說的有上百起。”這些案子多與酒水有關,也有零星幾個案子涉及其他商品。

如果把王先生稱作“打假人”,他說“也可以這麼認為。”王先生在購買這些商品時都會全程錄音錄影,有的商品經過鑒定是真的,有的是假的。

對於錄音錄影行為,王先生說,這些是自己購買的證據。如果不這麼做,起訴到法院,自己便缺少證據。但是有了這些證據,法院又認為這一行為迥異。

遇到假冒偽劣商品,王先生就去當地法院起訴,但勝訴的案子寥寥無幾,“多數法院判的都是退款,但不支持10倍賠償,理由跟這次的案子差不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王先生認為,自己買酒的目的是為了送人,自己飲用或者收藏,囙此自己就是普通的消費者,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應該獲得賠償。

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新亮表示,現在關於“職業打假人”是否是“消費者”尚無明確的規定。另一比特律師也表示,這個問題現在爭議較大,每個法院處理的都不一樣。

王新亮表示,前些年整體來看法院是支持打假人的,但近期有所變化。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注意到,有媒體報導,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復人大代表關於引導和規範職業打假人的建議時提出,一些職業打假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不應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但王新亮個人認為,不管打假人能不能被認定為消費者,都應該支持他們的索賠行為,“遇到假貨就應該嚴厲打擊,如果沒有這些人,很多人可能就不會知道這些東西是假貨。”王新亮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買到假貨,就理應索賠。

另一比特律師認為,所謂的打假人,他們的行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制止了一些不合法的市場行為,是有利於社會的。長遠來看,打假人的存在,可能會讓假冒偽劣商品消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律師認為,打假人也是消費者,應該支持他們的訴求。但在現時的司法實踐中,認為打假人非消費者的案例居多,打假人敗訴的案例要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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