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四川省河湖長制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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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月27日上午舉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四川省河湖長制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聚焦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

●五年來,全省各級各地在落實河湖長職責、河湖長制統籌運行、跨界河流聯防聯控等方面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和做法

●《條例(草案)》有針對性地對省、市、縣、鄉、村五級河湖長職責進行了明確

9月27日上午舉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四川省河湖長制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審議。受省政府委託,水利廳廳長郭亨孝對草案進行說明時表示,五年來,全省各級各地深入推進河湖長制,積極探索、創新實踐,在落實河湖長職責、河湖長制統籌運行、跨界河流聯防聯控等方面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和做法。同時也存在一些基層河湖長履職不到位,部分河湖問題整治不規範,個別職能部門推動河湖長制“六大任務”不到位,主動作為不足等問題。為進一步深化河湖長制工作,鞏固已有成效,充分發揮法治在河湖長制和河湖管理保護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動從“有章可循”向“有法可依”轉變,製定四川省河湖長制條例十分必要。

《條例(草案)》分總則、組織體系、工作職責、工作機制、監督考核及附則。《條例(草案)》結合我省近年來推行河湖長制的實踐經驗,有針對性地對省、市、縣、鄉、村五級河湖長職責進行了明確:一是各級總河長對其行政區域內河湖長制工作負總責;二是省級河湖長負責省重要河湖的河湖長制組織領導、工作部署、協調解決問題、開展專項行動、聯防聯控、督促檢查考核等工作;三是市、縣級河湖長負責河湖長制具體工作,重點做好工作的落實及問題的解决;四是鄉、村級河湖長重點負責巡河發現問題,開展保潔等基礎工作。

根據河湖長制重點工作任務,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第四章“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我省近年來河湖長制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為加强河湖管理保護力度,明確了河湖巡查、工作督辦、日常保潔等工作機制;為提高河湖管理保護的信息化,明確了資訊公開、資訊報送、資訊化建設等資訊機制;為進一步加強川渝等跨省河湖的協同,明確了跨省合作、地方協調等合作協調機制。同時,在應急處置、執法監督、公眾參與等方面也提出明確要求。

另外,《條例(草案)》第五章對河湖長制工作監督考核進行了明確,河湖長制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體現開門治水和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要求;可以對地方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開展提示約談通報,强化日常工作推動;强化考核激勵,各級河湖長履職情况的考核結果納入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估、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 (記者 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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