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國境案
集中宣判
●近日,合江法院以分案審理、集中宣判的管道,判處一批涉偷越國境的案件,對18名被告人集中宣判。
●公訴機關指控的18名被告人,均為追求所謂的高薪,在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證件的情况下,從雲南邊境偷渡到緬甸境內務工,最終不僅未賺取高薪還難逃刑罰。
判决結果
●其中1人因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判處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17人因結夥偷越國境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構成偷越國境(邊)罪。考慮到各被告人分別具有自首或者坦白情節,並自願認罪認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不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對17名被告人判處三個月至四個月不等的拘役,均適用緩刑,並處罰金。18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
法官提醒
自覺遵守法律,切勿心存僥倖、鋌而走險!
●偷越國境行為危害巨大,到國外後沒有合法的身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其自身的安全難以保障,還會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安全。
●若心存僥倖,鋌而走險,置國家法律和疫情防控於不顧,非法出入國(邊)境,破壞國(邊)境正常管理秩序,觸碰法律高壓線,給疫情防控帶來諸多風險隱患。
●國家對國(邊)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維繫著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邊)境的安全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每位公民都必須遵守國(邊)境管理的法律法規。
法治時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强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二條【偷越國(邊)境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22條的“情節嚴重”: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2.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的;3.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4.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5.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後1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來源|合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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