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納“份子錢”帶上小紅旗就是“自己人”,一惡勢力黑車犯罪集團被集體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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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昨天,本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涉惡勢力黑車團夥的7名被告人進行公開開庭宣判。7人均被判犯尋釁滋事罪,其中集團首要分子聶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其餘6名集團成員被判處三年九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沒收。2020年12月某日,拒絕交納“份子錢”的蔡先生在上址路段欲停車候客時,被胡某駕車故意撞擊致車輛受損。

“我覺得今晚生意差,跟三輪車有關係,到八點鐘公交車結束,把三輪車全部趕走,把那兩個新來的趕走。”

“再強調一下,如果控制不住該動手就動手,賠錢我們所有地鐵站有名額的一起賠。”

“小楊,你把其他沒事的車子都運作起來,看那些不順眼的、礙事的,給機會就撞,撞完就不處理,只要他違章就撞他。”

昨天,本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涉惡勢力黑車團夥的7名被告人進行公開開庭宣判。7人均被判犯尋釁滋事罪,其中集團首要分子聶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其餘6名集團成員被判處三年九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沒收。

庭審現場

2019年起,聶某糾集焦某、朱某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情况下,組織“黑車”車隊非法營運上海市寶山區地鐵一號線某地鐵站至附近社區的客運線路,並對外收取“份子錢”予以非法牟利。

聶某等人採用威脅恐嚇、堵車攔截、頂車撞車等手段,阻擾非其集團的其他“黑車”駕駛員按工作日交納“份子錢”,否則就不能繼續在上址路段拉客營運。

2020年12月某日,拒絕交納“份子錢”的蔡先生在上址路段欲停車候客時,被胡某駕車故意撞擊致車輛受損。

集團成員楊某曾經是一名受害者。2020年4月中旬,楊某開始在上址沿線兼職跑黑車。營運半個月左右後,聶某黑車集團成員便一直前後圍堵楊某的車,不讓其順利做生意。幾次堵車別車之後,楊某找到集團首要分子聶某,同意交納“份子錢”,並被吸納為集團成員。同樣情况的還有集團成員胡某及費某,均是在交納一段時期的“份子錢”後被吸納為車隊成員,逐漸形成以聶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聶某為搶佔當地的客運生意及達到壟斷營運目的,與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骨幹成員焦某等6人長期糾集在一起,以組建的微信群為平臺,由聶某組織、策劃、指揮,由焦某等6人積極參與,分別採用威脅恐嚇、堵車攔截、頂車撞車等軟硬兼施的手段,阻擾逼退其他客運車輛,或向其他客運車輛按工作日强行收取“份子錢”後准許營運,任意損毀公私財物、隨意毆打他人,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庭審中,被告人聶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有抗告,辯稱其未糾集其他被告人實施指控的犯罪行為,“份子錢”是經協商一致收取並用於發紅包招攬乘客,微信聊天群中的揚言堵車並未實際實施。其辯護人另提出,堵截其他黑車的行為未達到尋釁滋事罪的構罪標準。

結合被害人陳述、各被告人的在案供述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各被告人為實現壟斷涉案區域內黑車運營的目的,對多人多次實施恐嚇、堵截、撞擊非團夥內車輛的犯罪行為,並以此脅迫其他黑車司機繳納“份子錢”,嚴重影響他人的正常生產、生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故各被告人實施的堵截他人車輛的行為均已達尋釁滋事罪的構罪標準。此外,各被告人關於其等未參與指控的具體犯罪事實的辯解,與事實不符。結合各被告人組織微信群即時溝通、車輛插小紅旗識別運營等事實,足以認定各被告人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經常糾集在一起有預謀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且已具備較强的組織性和一定的穩定性,應依法認定為犯罪集團。

作者|新民晚報記者郭劍烽通訊員胡明冬

圖片|寶山法院供圖

編輯|顧瑩穎

标签: 黑車 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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