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復
《勝瑞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
較大生產經營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經勝瑞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
較大生產經營性火灾事故調查組
(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認定,
該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火灾概況
2021年4月22日13時25分左右,位於金山區林盛路171弄113號的勝瑞電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陽極氧化車間發生一起火灾事故,過火、煙熏面積約21000平方米,導致8人遇難(含2名消防救援人員)。
火灾原因
經調查認定引發火災的直接原因是:作業人員黃春生在車間內違章吸烟,引燃周邊雜物並擴大成灾。
間接原因是:勝瑞公司日常檢查存在弄虛作假現象;防火管理制度形同虛設,管理人員對員工違章吸烟問題失查漏管,車間內長期存在違章吸烟現象;火灾發生後,未按應急預案要求,切斷了主廠房除應急照明外的各路電源,導致消防設施未能有效發揮作用。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消防控制室未落實值班值守制度,僅有一名持證人員上崗;發生火災時,值班人員未立即確認火灾,未撥打報警電話,未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存在他人代簽現象。
8人為何遇難?
火灾發生時,久奈公司人員正在三樓工作。“勝瑞公司員工唐波經過久奈公司作業人員的工作點,告知起火情况。監控錄影顯示,久奈公司4名人員未作出疏散反應,發現异常後仍在工作點附近徘徊,直至濃煙完全遮蔽監控探頭。三樓斷電、充烟後,4名被困人員通過對講機向餘向紅求救。”
“火灾撲救期間,勝瑞公司確認492名企業員工全部疏散,無人員被困情况,14時6分,突然迴響有久奈公司4名作業人員被困在三樓,但具體位置不確定。現場消防指揮員先期派出2個搜救組分別從南一門、西一門進入三樓蒐索救人,由於煙霧較濃,未能發現被困人員。14時55分許,現場指揮部再次派出由消防救援人員豐晨敏、湯偉佳、史經瑤組成的第3搜救組,由2名熟悉情况的企業人員戚朋濤、餘向紅引導,由西一門進入三樓蒐索救人。15時5分,搜救組報告發現被困昏迷人員並要求增援。現場指揮部派出的第4搜救組隨即進入內部增援,並與第3搜救組負責墊後沿途整理發光導向繩的史經瑤匯合。在此期間,現場情况突變,搜救路線附近樓板多處爆裂導致三樓烟熱急劇增加,迫使史經瑤與第4搜救組人員只能沿原路返回,並於15時24分許撤離至地面,豐晨敏、湯偉佳、戚朋濤、餘向紅失聯。現場指揮部立即派出多支救援小組搜救。23日5時5分,救援小組在三樓北側中間偏東位置發現1名被困人員(戚朋濤)。6時5分,救援小組在三樓南側中部蒐索發現5名被困人員(餘向紅、張鵬、程東務、葛敏紅、蔡厚行)。6時10分,救援小組在三樓北側東部發現豐晨敏、湯偉佳。經現場確認,8人均無生命體征。”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人員(11人)
(1)黃春生,勝瑞公司陽極車間生產線作業人員,違章吸烟涉嫌引發火災。
(2)王渭華,勝瑞公司環安部副經理,未能切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消防安全管理不力。
(3)金磊,勝瑞公司環安部職業安全課課長,對工作現場長期存在的火災隱患疏於管控,得知其負責管理的生產車間有違章吸烟等火災隱患後,未能引起重視並及時落實整改措施。
(4)朱俊,勝瑞公司環安部環保系統課副課長,對工作現場長期存在的火災隱患疏於管控,得知其負責管理的生產車間有違章吸烟等火災隱患後,未能引起重視並及時落實整改措施。
(5)龍彬聖,勝瑞公司環安部職業安全課助理管理師,對已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整改意見未落實。
(6)程鵬,勝瑞公司環安部職業安全課課員,日常消防巡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履職並制止違章吸烟現象。
(7)王洋,勝瑞公司總務部助理管理師,未按契约要求稽核外包保安人員資質,明知消防控制室有資質警衛存在日常缺崗情况,虛設保安人員應對消防檢查,默認無資質人員上崗工作。
(8)黃平,金海公司亭林招商首長,負責向勝瑞公司派遣警衛(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安排符合資質人員從事消防控制室值班工作。
(9)王年普,金海公司警衛,持有建(構)築物消防設施操作員4級證書,事故發生當日受金海公司委派,負責勝瑞公司消防控制室值守。嚴重失職,未按照規定實施消防控制室值班應急程式,應急處置不當。
(10)楊美娟,勝瑞公司總務部後勤服務課課長,未認真稽核警衛服務承包合同;未按契约要求對外包人員資質進行稽核和監督,默認無資質人員上崗工作,將外包事宜轉交下屬後放任不管。
(11)李順財(臺灣),立鎧公司環安中心(環安處)協理,未能切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消防安全管理不力。
2.建議行政處罰人員(2人)
(12)李斌,勝瑞公司法定代表人。
(13)程晋凱,久奈公司法定代表人。
建議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對李斌、程晋凱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3.建議問責處理人員(6人)
(14)王世敏,中共黨員,亭林鎮人民政府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5)楊連傑,中共黨員,亭林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16)喬國强,中共黨員,亭林鎮都市運行綜合辦公室主任。
(17)薑誠,羣衆,亭林鎮都市運行應急管理中心檢查人員。
(18)張銘,中共黨員,金山區消防救援支隊防火監督二科助理工程師。
(19)張阿毛,羣衆,金山區生態環境局執法大隊一中隊中隊長。
對上述6人問責處理的相關材料移送市紀委監委。
1支烟8條命
教訓慘痛
對於廠區內吸烟
相關法律法規
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你都瞭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工作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灾危險工作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工作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决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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