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曾任法院院長,“政法之家”坍塌,個人獲刑10年,妻子獲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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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曾任湖南省邵陽縣委書記,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等職的羅安榮,因夥同妻子和兒子受賄近60萬元,另有101.71萬多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合法來源,2011年10月31日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曾任湖南省邵陽縣委書記,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等職的羅安榮,因夥同妻子和兒子受賄近60萬元,另有101.71萬多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合法來源,2011年10月31日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羅安榮,1948年3月1曰出生,湖南省邵東縣人,1984年2月起任邵陽縣副縣長、縣委書記,邵陽市委政法委副書記,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1996年3月至2007年12月任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2008年4月退休。

羅安榮原本有一個幸福的家庭,妻子唐中梅擔任衡陽市警察局法制辦副主任,兒子在衡陽市檢察院任職。

2008年6月23日,羅安榮因涉嫌嚴重違紀被湖南省紀委採取“兩規”措施。同年9月8日,他因涉嫌受賄被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2008年9月11日,羅安榮因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刑拘,9月24日被逮捕。

此案經指定管轄,由懷化市人民檢察院向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懷化市中院審理認定:1996年3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羅安榮利用擔任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在案件審理、幹部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妻子唐中梅、兒子羅貝爾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7.71萬多元。其中,羅安榮單獨受賄24.58萬多元,與唐中梅共同受賄38.12萬多元,與羅貝爾共同受賄5萬元。此外,羅安榮還有價值人民幣101.71萬多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2010年4月12日,懷化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羅安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决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此外,被告人唐中梅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羅貝爾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羅安榮、唐中梅、羅貝爾不服一審判決,分別向湖南省高院提出上訴。2011年6月29日,湖南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二審法院審理認定:上訴人羅安榮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59.71萬多元;上訴人還有價值101.71萬多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2011年10月31日,湖南省高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懷化市中院一審判決第二、四項;撤銷懷化市中院一審判決的第一、三項;上訴人羅安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决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

法院還判决:上訴人羅貝爾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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