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110救命!”天上飄下100元,警察發現:不只是傳銷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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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0年10月24日中午1點多,株洲市民孫毅路過蘆淞區瑉閣塔樓時,發現地上有一張紙幣。出於好奇,他撿起紙幣,意外看見上面寫著“打110救命,入戶細檢”的字樣。經過排查,警方鎖定了瑉閣塔樓C座708室。現場取證後,警方初步斷定這是一個傳銷團夥。近日,該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公開,多名“95後”及“00後”被告人因犯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獲刑,其中最高獲刑十三年。

2020年10月24日中午1點多,株洲市民孫毅路過蘆淞區瑉閣塔樓時,發現地上有一張紙幣。出於好奇,他撿起紙幣,意外看見上面寫著“打110救命,入戶細檢”的字樣。

孫毅猜想瑉閣塔樓裏肯定有人正面臨危險,於是立即報警,並將紙幣交給趕來的警詧。

經過排查,警方鎖定了瑉閣塔樓C座708室。當時房間裏正聚集著十幾個年輕人,其中年齡最小的還不滿20歲。現場取證後,警方初步斷定這是一個傳銷團夥。但隨著調查的深入,更多細節漸漸浮出水面:這並不是普通的傳銷組織,而是一個以戀愛等為幌子將受害人騙進窩點實施暴力犯罪的涉惡團夥。

近日,該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公開,多名“95後”及“00後”被告人因犯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獲刑,其中最高獲刑十三年。

95後牽頭組織,多名00後參與“傳銷”,把窩點稱為“家”

瑉閣塔樓樓下的紙幣是被害人楊樂扔出的。

2020年10月6日他在網上認識趙麗後,兩人成為朋友。10月11日楊樂來到株洲,被趙麗帶到瑉閣塔樓708房。見屋裡有八九個人,楊樂感覺不對,說要報警。李歡、張三、周小波等人掐住楊樂的脖子,將他從客廳拖到房間裏,還收走了隨身的手機、手錶等物品。楊樂在他們的逼迫下交了五千餘元,還因逃跑被發現,頭被他們按進水桶中。

兩周後,楊樂找到機會避開看管他的陳建國,將寫有求救字樣的紙幣塞出了房間。恰好,孫毅路過塔樓時偶然發現這張紙幣,叫來警詧,楊樂等人這才獲救。

裁判文書顯示,2019年到2020年期間,李歡、張三、周小波、王明、陳建國、趙麗等16人先後來到株洲市,加入同一傳銷組織。他們當中年紀最小的還不到20歲,年紀最大的也不過23歲。

該傳銷組織在株洲多地租賃房屋設立傳銷窩點(俗稱“家”),以“天津天獅”的名義按照原“天津天獅”傳銷組織框架,安排、訓示傳銷成員通過網絡虛構交友戀愛、幫找工作等方法騙他人到傳銷窩點,採取暴力、以暴力相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迫使加入傳銷組織的人員交納錢財購買虛擬產品。例如控制被害人試用手機、用暴力脅迫被害人交錢、限制被害人外出等。

該傳銷組織的人員通過購買虛擬產品和發展下線的管道,逐次成為該傳銷組織的“業務員”“業務代表”“主任”和“杠哥”。

其中,李歡於2019年4月加入該傳銷組織,當年10月昇為“主任”,2020年8月轉入位於株洲市蘆淞區某社區704房間的傳銷窩點,並擔任該窩點的“主任”。管理一段時間後,李歡被提拔為“杠哥”,該窩點交給其他“主任”管理。李歡作為“杠哥”,負責管理主任,安排主任的工作,收取主任交的錢款並交給上一級經理,給主任和業務員發放薪水。

暴力脅迫被害人,有人被威脅“跑了就鋸掉手脚”

據被害人柳林的陳述,2020年7月他通過聊天軟體認識了張三,張三以男女朋友名義讓柳林於2020年7月25日到株洲。柳林本以為自己正赴一場浪漫的約會,沒想到隨張三到達蘆淞區上述社區704房後,柳林的手機被張三拿走,周小波也搶走了柳林的隨身物品。

第二天,704房裏的人做自我介紹並要柳林去唱歌。柳林不願意,周小波和王明兩人不由分說,將柳林按在地上,用脚猛踩他的背部,呵斥柳林要他聽話。之後另外幾名業務員開始給柳林上課,灌輸“直銷不違法”。7月28日下午,柳林不願接受陳建國的投資請求,被陳建國按在地上威脅。柳林心生害怕,於是答應了投資。業務員對柳林說要購買2800元產品,賣的產品越多以後拿錢也越多。

後來又有其他業務員逼迫柳林“投資”,且用拳頭擊打他的腦袋、抓住他的頭髮將他按倒在地,柳林無奈只好騙父母要錢。2020年10月15日,柳林被帶到株洲市蘆淞區瑉閣塔樓窩點,直到被解救。

與柳林的經歷相似,另外10名被害人都是在交友軟件上結識該傳銷組織的業務員,確定男女朋友關係後被騙到株洲。在和業務員見面後,被害人被帶到窩點,隨後被收繳手機和隨身物品,被迫切斷與外界的聯系。組織內分工明確,有打手、拉人頭的業務員,還有人專門負責守門。被害人不能出門、不能玩手機、必須按時上課、參與“投資”,還有人被威脅“如果跑了就鋸掉手脚”。

法院: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2021年6月30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刑事判决,李歡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到十三年不等,並處罰金。宣判後,原審被告人不服,以“一審量刑過重”、“不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害人柳林等人是自願購買產品”等為由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夥同他人有組織有預謀採用固定模式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等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在被害人財物被劫取之後,為使被害人加入其所在組織,仍夥同他人採取反鎖房門、專人看管等管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還構成非法拘禁罪。

李歡、張三、王小波等夥同他人,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內部要求嚴密、層級分明、分工明確,成員之間的聯系有一定的牢固性,以暴力、威脅手段,有預謀有固定模式地在較長時間內多次實施犯罪,為非作惡,造成惡劣的社會危害後果,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組織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法定條件,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於2021年9月3日作出終審裁定。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瀟湘晨報記者任彎灣實習生楊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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