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作為被很多人喜歡的社交工具
其朋友圈功能
也成為人們分享生活點滴的
一個重要平臺
平時生活上有什麼不順心的事
或遇到了什麼奇葩人
總忍不住在朋友圈抱怨一下
甚至是“口吐芬芳”
但大家也要注意,網絡並非法外之地
這不
有人在朋友圈罵人
被起訴到法院了
近日,法院判了
近期,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案件,一深圳市民因在朋友圈罵人長達兩年,被判公開賠禮道歉,賠償18800元。
到底怎麼回事?
我們一起來看看
在朋友圈罵人長達兩年
深圳一男子被起訴
據介紹,李某的孩子和孫某的孩子是同班同學,李某和孫某通過家長群結識多年,互相信任。
一日,李某的妻子和孫某萌生了創業的想法,兩人一拍即合,决定共同出資成立某管理公司。後該公司遭遇經營風險,李某家庭囙此面臨重大經濟損失,李某和孫某兩家關係也破裂了。
為了洩憤,自2019年1月起,李某相繼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以文字或圖片的形式發佈大量針對孫某的侮辱性言論。發佈朋友圈時,李某的好友人數有1200左右。
孫某(下稱“原告”)認為,李某(下稱“被告”)在朋友圈長時間對自己人身攻擊,甚至用侮辱性語言醜化自己,有損自己的名譽和人格尊嚴,給自己的生活、工作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遂訴至福田法院。
法院: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
賠償18800元
近日
針對這件事,法院判了
福田法院認為——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估,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管道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行為人以上述管道損害他人名譽並足以使他人的社會評估降低的,屬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
自2019年1月起,被告在其對外發佈的數十條朋友圈中,使用一系列粗俗性語言侮辱原告,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損害,並足以使原告的道德等社會評估降低,法院確認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
根據法律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庭審時,被告已删除朋友圈中的涉案文字、圖片。
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求,法院認定於法有據,被告應以書面管道進行賠禮道歉,即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發表道歉聲明。
同時,考慮到被告侵權時使用的文字內容不堪入目且侵權時間跨度長達兩年,被告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必然給原告造成持續性的精神痛苦,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為此次訴訟支出的公證費800元、律師費15000元,法院認為,上述費用系原告為此次訴訟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且有相應票據予以佐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福田法院判決
▼
一、被告應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須經過法院審查,並在被告的微信朋友圈向原告發表道歉聲明,刊登時間不少於30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指定行為,法院則將本判决的主要內容刊登於深圳地區發行的報刊上,所產生的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應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公證費、律師費共計18800元。
該判决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時,本案已經生效。
網友看後
表示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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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在朋友圈罵人被起訴的事情
此前也發生過
1
男子在朋友圈罵人
被判朋友圈道歉10天
據浙江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消息,2019年6月,因為業務發展需要,張某將公司的洗車精洗美容業務承包給李某後雙方在合作中出現了衝突,生氣的李某在朋友圈,發佈了這麼一條動態辱駡張某。
打馬賽克部分,帶有侮辱性
張某認為李某的行為有損其名譽和人格尊嚴,將其起訴,要求其删除發佈的侵犯名譽資訊,並在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隨後,浙江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判决小李以不遮罩任何人的管道公開發佈微信朋友圈向小張賠禮道歉,道歉內容至少保留十日。
2
男子在朋友圈罵人被罰1000元
據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消息,柳某與皮某是微信好友,2019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言論,稱柳某“破壞了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頭來當**等言論,同時配有柳某照片一張。
當天,柳某委託律師向皮某發出律師函,要求皮某删除針對柳某的所有不當言論,並在微信平臺公開發佈道歉資訊。皮某收到律師函後,删除了自己於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的內容,但雙方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未達成一致意見。囙此,柳某訴至合川法院。
隨後,法院判決皮某立即删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發佈針對柳某的不當言論,並於判决生效後3日內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道歉聲明。
如今的朋友圈“身兼數職”
除了是一個社交平臺外
還是人們發洩個人情緒的“出氣筒”
那麼朋友圈發佈的言論
達到何種程度
構成侵犯名譽權呢?
這些行為
侵犯名譽權
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言辭,並為第三人知悉,包括:
(1)以語言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比如不當的言詞評估、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
(2)捏造並散佈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
(3)故意披露、散佈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資訊。
其次,從主觀過錯方面來看,行為人存在實際惡意,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估降低。
再者,受害者應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為人指名道姓,還是指桑駡槐,只要在特定的環境和條件下,能够確定被侵害對象,同樣構成侵害名譽權。
最後,侵權行為給受害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靈遭受創傷,尤其是公眾對其社會評估降低,帶來的不良影響。
所以即使在朋友圈發佈不實消息,哪怕指桑駡槐,若能對應當事人,造成當事人的社會評估降低,依然構成侵犯名譽權,受害人有權訴請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來源:南方都市報深圳大件事法制日報人民日報
新媒體編輯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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