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個賣酒水的,離職要賠20萬?”小夥崩潰!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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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於競業限制,“打工人”應該不陌生。一個在酒吧賣賣酒水的小哥哥被指“掌握了公司的商業機密要支付違約金20萬”,主人公李某覺得有點“離譜”。合理的競業限制當然有助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不過一旦被“濫用”,損害的是勞動者權益。近日,浙江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競業限制糾紛案,認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駁回公司要求員工支付2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對於競業限制,“打工人”應該不陌生。

一個在酒吧賣賣酒水的小哥哥被指“掌握了公司的商業機密要支付違約金20萬”,主人公李某覺得有點“離譜”。

合理的競業限制當然有助於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不過一旦被“濫用”,損害的是勞動者權益。

近日,浙江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競業限制糾紛案,認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駁回公司要求員工支付2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資料圖

2018年6月,李某在溫州某娛樂公司開辦的酒吧從事酒水行銷。

入職後,李某和公司簽訂了一份《營銷協議書》,其中約定“李某在提供勞務期間獲得、知悉或使用包括員工薪資水準、商業秘密、財務資料、客戶資訊、經營決策、業務資料等對公司權益可能產生影響的各類資訊,除用於履行職務用途外,未經公司書面同意,無論是否離職,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洩露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此外,雙方還約定李某在該酒吧工作期間、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溫州市範圍內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組織任職或提供服務,也不得自己從事同類或類似經營。

若違反上述約定,除李某需賠償損失外,還需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0萬元。

2020年9月,李某“跳槽”到溫州市區另一酒吧。

同年10月,李某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娛樂公司拖欠工資,經過調解,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娛樂公司支付李某薪水8444元。

而後,娛樂公司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酒吧行業的行銷方案屬於商業秘密,李某掌握眾多客戶資源及商業策略、行銷方案,負有保密義務,其“跳槽”行為違反競業限制約定,需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0萬元。

今年2月份,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娛樂公司的仲裁請求。

娛樂公司不服,於4月25日向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李某,要求支付違約金20萬元。

李某辯稱,其在酒吧從事最基層的銷售酒水崗位,未曾掌握行銷策略、行銷方案,娛樂公司主張其帶走客戶資源並造成損失缺乏證據。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和本案無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於李某是否屬於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主體身份。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人員僅適用於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科技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而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質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科技資訊和經營資訊。

《營銷協議書》中約定的客戶資訊、行銷策略、行銷方案屬於經營性決策,但娛樂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屬於公司商業秘密並且採取過一定的保密措施。實際上,這些資訊一般員工都可以接觸,娛樂公司將經營決策及客戶資訊作為公司商業秘密,是對商業秘密的擴大解釋,以此對李某作出的競業限制不利於其作為勞動者自主擇業權的實現,其目的在於限制勞動者正常的流動,與競業限制的立法本意不符合。

綜合案件事實、證據,法院認為從事酒吧酒水行銷的李某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知悉商業秘密的特殊的附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屬於競業限制適格主體,《營銷協議書》中關於競業限制條款無效,娛樂公司由此主張勞動者支付20萬元違約金於法無據,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據悉,雙方均服判未上訴,現時案件均已生效。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不得突破法律規定隨意違法設立競業限制範圍、適用對象,避免競業限制成為勞動者再就業的“枷鎖”。同時,勞動者應增强維權意識,不能對明顯不合理、違法的競業限制迫於入職等現實因素“忍氣吞聲”。

法官說法

★競業限制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定或科技保密協定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也就是說,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原組織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從事同類業務。

★哪些人員適用競業限制條款?

企業簽訂競業限制協定的對象,不能是任意員工,而是掌握或熟知公司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人員,比如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科技人員等。囙此,企業首先要明確自身商業秘密的範圍,以此確定接觸該商業秘密的人員範圍。

★哪些情况下協定無效?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加强企業用工的穩定性,與未掌握公司商業機密的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定,試圖將其作為限制勞動者再就業的“緊箍咒”,這屬於濫用“競業限制”,應屬無效協定。“打工人”如果與企業簽訂競業限制協定,必須要明確自己是否屬於企業涉密人員,以免損害自身權益。

★競業限制期間未支付補償金,協定是否還有約束力?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定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才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所以在三個月內即使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然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其違反競業限制協定的,依然需要支付違約金。

來源:錢江晚報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陸凱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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