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一刑案退回檢方補偵30年無果,檢察長:會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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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59歲的徐宏偉這些年一直在為33年前的事要說法。1990年11月,吉林白城洮南市法院判決徐宏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莊乾波犯包庇罪和銷贓罪,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徐宏偉不服判决,上訴至吉林省白城地區中院。白城中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洮南法院重新審理。1992年1月,洮南法院將案件退回洮南市檢察院補充偵查。不過,近30年後,洮南市檢察院補充偵查仍無結論。

59歲的徐宏偉這些年一直在為33年前的事要說法。

徐宏偉。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供圖

1988年,徐宏偉所在組織的保險櫃被盜,身為現金員的他被指有犯罪嫌疑,警方對他收容審查近一年後解除收審。1990年3月,徐宏偉的同事莊乾波落網,其指認保險櫃是徐宏偉盜的,並稱作案後徐宏偉將保險櫃內的錢和國庫券交給了他。

1990年11月,吉林白城洮南市法院判決徐宏偉犯貪污罪(含兩起犯罪事實),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莊乾波犯包庇罪和銷贓罪,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徐宏偉不服判决,上訴至吉林省白城地區中院。白城中院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洮南法院重新審理。1992年1月,洮南法院將案件退回洮南市檢察院補充偵查。

不過,近30年後,洮南市檢察院補充偵查仍無結論。而徐宏偉當年被取保候審後,至今還在等待結果。

“我有罪還是沒罪,總得給我個說法啊。”他說。

9月17日下午,洮南市檢察院代檢察長胥進義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將儘快瞭解具體情況,“雖然年代久遠,但我們也會依法處理。”

保險櫃被盜,組織現金員被指為嫌疑人

徐宏偉是洮南市原輕化局物資供應站現金員(出納),1988年他26歲,參加工作6年,那年12月,組織的保險櫃被盜,價值一萬多元的現金和國庫券不翼而飛。

徐宏偉稱,被盜的保險櫃需要密碼和鑰匙才能打開。作為現金員,他掌握保險櫃的密碼和鑰匙,組織其他人是否有備用鑰匙,他不清楚。據警方調查,保險櫃沒有被撬的痕迹,應該是通過正常操作方法打開的。

很快,徐宏偉進入警方的視線。因被懷疑監守自盜,在案發後的第3天,徐宏偉被洮南市警察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轉收容審查。1989年12月9日,徐宏偉被解除收審回家。

按照徐宏偉的說法,1988年12月20日一早,他打開辦公室的門後,發現辦公室一片狼藉,保險櫃被盜,立即向組織領導彙報了此事,但當時是領導報的警還是他報的警,由於時間過去太久,如今他已記不清。

不過,徐宏偉被解除收容審查3個月後,事情發生轉折。

1990年3月8日,徐宏偉的同事、物資供應站業務員莊乾波在長春市用535元國庫券兌換人民幣時,被長春市寬城區公安分局當場抓獲。莊乾波供述,國庫券是徐宏偉從辦公室保險櫃裏盜竊的。次日,徐宏偉被寬城區公安分局收容審查。次月7日,兩人被洮南市檢察院批捕。

1990年11月,洮南市法院一審判處徐宏偉有期徒刑8年。圖為徐宏偉保留的判決書原件。

一審被判8年,上訴後中院發回重審

洮南市法院於1990年11月30日作出的(1990)洮法刑第161號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公開審理查明:徐宏偉於1988年10月28日私自動用自己管理的公款9450元購買一臺玲木機車,1988年12月19日晚,徐宏偉利用職務之便,將自己所管理的金櫃庫存現金3828.7元,國庫券8744元全部盜出。案發後,徐宏偉首先進入被盜現場,謊稱金櫃被盜現金1.1萬餘元,並讓朋友李某新出假證,同時將8744元國庫券藏在莊乾波家倉房內。1989年莊乾波在齊齊哈爾市用一千元國庫券兌換人民幣680餘元;在洮南市郵局用100元國庫券兌換獎券五張(每張面額二十元),用50元國庫券兌換一件羊毛衫。1990年3月8日,莊乾波在長春市用535元國庫券兌換人民幣時,被長春市寬城區公安分局當場抓獲。案發後,在莊乾波家收繳國庫券6969元、洮南市郵局獎券5張(100元)、人民幣1675元,收繳徐宏偉人民幣500元、大面額存款單一張(1000元)。

判決書稱,上述事實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科技鑒定及書證在卷為憑。莊乾波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徐宏偉對所犯罪行雖拒不供認,但有證在卷,足資認定。

洮南市法院認為,徐宏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監守自盜貪污公款和國庫券共計22022.7元,數額巨大,構成貪污罪。莊乾波明知徐宏偉是犯罪分子知情不舉,並且為其窩藏贓物,銷毀罪證,已構成包庇罪,莊乾波明知是贓物而多次兌換變賣,已構成銷贓罪。判决徐宏偉犯有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至1997年3月22日)。莊乾波犯有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有銷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七年,决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1996年3月7日)。

宣判後,徐宏偉不服,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和沒有貪污犯罪”為由,上訴至白城中院。1991年12月7日,吉林省白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審判决,發回洮南市法院重新審判。理由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院將案件退回檢察院補偵後,當事人被取保

對於動用近萬元公款購買機車的行為,徐宏偉表示承認。在徐宏偉被洮南市警察局刑拘的次日,徐的好友李某新將購車款全部歸還。該案一審過程中,洮南市法院曾向檢方出具《關於被告人徐宏偉貪污一案的補充證據函》,其中第一條提到:“徐宏偉於1988年10月用9450元公款購買一臺機車,同年12月24日由李某新將款全部歸還,此款定為貪污是否得當?”一審法院最終認定該行為構成貪污。

徐宏偉告訴澎湃新聞,莊乾波比他小4歲,比他晚來組織約有5年,負責為組織採購煤炭、木材等物資。兩人雖不在一個辦公室,但因年齡相仿,組織又以老同志居多,囙此兩人平時關係非常好。他1989年被解除收審後,莊乾波還多次到家裡來看過他。

“如果是我偷的,我能讓別人知道嗎,我(把國庫券)藏哪不好,非要藏你(莊乾波)家倉房?”徐宏偉稱。

案件被白城中院發回重審後,洮南市法院將案件退回洮南市檢察院補充偵查。

洮南市法院作出的退回補充偵查函稿。

洮南市法院於1992年1月11日致洮南市檢察院的《退回補充偵查函稿》顯示,徐宏偉、莊乾波一案經審查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將原卷退回,請對以下問題予以補充偵查:徐宏偉作案當天的具體時間不清、徐是否有作案時間不清;犯罪分子如何進出現場、使用何種工具作案的情節不清;除在莊乾波家搜出的國庫券外,其他贓款的下落不清;囙此案是間接證據定案,應排除莊乾波等其他有作案的可能人的嫌疑和衝突;據莊乾波交待,其於1989年去黑龍江省大雁煤礦在鴻興商店提出好處費3000元,此系何款應查清。

1992年6月29日,家屬繳納3000元保證金後,徐宏偉被洮南檢察院取保候審。

徐宏偉告訴澎湃新聞,這些年,他多次去洮南檢察院問他的案子怎麼樣了,但每次去,得到的答覆就是讓回去等。這一等,就是近30年。“我有罪還是沒罪,總得給我個說法啊。”他說。

2021年9月17日下午,洮南市檢察院代檢察長胥進義告訴澎湃新聞,他到洮南市檢察院工作僅一周時間,對徐宏偉一案退回補偵一事尚不清楚,他將儘快瞭解具體情況,相關情况,可向該院檢察官劉文豐具體瞭解。“雖然年代久遠,但我們也會依法處理。”胥進義說。

隨後,記者就案件補偵近30年沒結果等問題致電劉文豐,其未作出正面回應。

辯護律師:法院應當依據在案證據公正處理

代理徐宏偉案的律師張鐵雁認為,洮南市法院對徐宏偉的案件重審已長達近30年,退回洮南市檢察院補偵和對徐宏偉取保候審也已長達近30年。事實上,洮南市法院和洮南市檢察院在辦理徐宏偉重審案件過程中,已經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依據在案證據對案件進行公正的處理。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徐宏偉確實實施了貪污犯罪行為,就對其作出有罪判决;若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徐宏偉實施了貪污犯罪,洮南市法院應當依法對徐宏偉作出無罪的判决。

徐宏偉的另一律師齊東雷認為,白城中院將案件發回重審後,洮南市法院依據白城中院的發回重審函,建議檢察機關補充相關證據。雖然洮南市法院將案件退回洮南檢察院補偵,但案件仍在洮南市法院。洮南檢察院應當在補偵期限屆滿前補偵完畢,並將新證據移交法院,由法院進行審理。而實際上,洮南檢察院在案件補偵期限屆滿後一直未申請對該案進行恢復審理,至此導致該案久拖不決、久偵不破、久審不判,進而導致徐宏偉的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保護,變相剝奪了徐宏偉各項訴訟權利的行使,甚至出現補偵近30年未果的荒唐局面出現。

齊東雷認為,補偵期限屆滿後,洮南市法院應及時與洮南市檢察院就該案如何處理進行溝通,如無法補充相關證據,法院應就案件事實建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另外,如果洮南市檢察院無法補充證據,也應主動撤回起訴。

齊東雷還說,取保候審期限為一年,屆滿後,應自動解除,相關部門收取的保證金也應及時返還。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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