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湖南高院出臺制度整治虛假民間借貸訴訟“頑瘴痼疾”!(附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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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三年來,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28萬件,是全省法院受理數量最多的民事案件類型。其中,虛假訴訟案件275件,涉及標的達3.93億元,超五成案件都涉及到民間借貸糾紛。這些虛假民間借貸糾紛,嚴重侵害案件當事人和相關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破壞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損害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已經成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頑瘴痼疾”之一。

9月17日,湖南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副院長楊翔通報近日出臺的《關於防範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有關情况。

近三年來,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28萬件,是全省法院受理數量最多的民事案件類型。其中,虛假訴訟案件275件,涉及標的達3.93億元,超五成案件都涉及到民間借貸糾紛。這些虛假民間借貸糾紛,嚴重侵害案件當事人和相關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破壞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損害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已經成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頑瘴痼疾”之一。

發佈會現場

為有效防範和依法打擊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湖南高院以隊伍教育整頓整治頑瘴痼疾、完善建章立制為契機,制定出臺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一共15條,涉及4個部分,旨在從機制、源頭建章立制,指導全省法院更好地甄別、審查、處理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確保虛假訴訟專項整治取得實效。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防範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實施細則

(試行)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年9月12日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

虛假民間借貸訴訟,不僅會損害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還會破壞營商環境和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防範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營造誠實守信的訴訟環境,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强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結合審判實踐,製定本實施細則。

1準確界定虛假民間借貸訴訟

第一條【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概念】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是指在民事主體之間因資金融通行為引發的糾紛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採取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管道,虛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人民法院要慎重審查民間借貸案件,提高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辨別意識和防範能力。

第二條【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主要表現形式】在審查民間借貸案件時,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管道、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的;

(二)出借人主張的借貸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

(三)涉及大額資金借貸,當事人無法提供轉帳憑證的;

(四)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五)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多次提起或參加民間借貸糾紛的公證、仲裁或訴訟;

(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七)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爭議或者訴辯不符合常理;

(八)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對其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

(九)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夥人、案外人等其他人員對事實依據提出異議;

(十)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十一)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足,但當事人之間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定,請求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的;

(十二)當事人不正當放弃權利;

(十三)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2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審查方法

第三條【檢索關聯案件】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立案、審理階段,應當通過數位法院系統或類案檢索系統等平臺,對案件的關聯案件,或者案件當事人在其他案件中的涉訴情况進行檢索和比對,以此作為判斷是否存在證據衝突、事實衝突、職業放貸人、虛假訴訟等情形的依據。檢索情况應製作工作記錄,在審理報告、合議筆錄中予以反映。

第四條【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存在本實施細則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參加訴訟、接受調查,詳細陳述借貸合意的產生、款項往來及資金用途等情况,嚴格審查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的糾紛。

第五條【依法追加案件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通知擔保物權人、保證人、仲介人、實際出借人或用款人等與案件處理結果可能存在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參加訴訟,防範虛假訴訟行為。

第六條【主動依職權調查取證】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應當主動審查明顯不符合常理的疑點,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對當事人提出的其他線索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或者當事人之間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要依職權調查取證。

第七條【全面、客觀審查證據】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人民法院要充分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

(一)對於當事人提交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等,應當審查證據的原件;不能提供原件,但人民法院認為該證據對查明案件基本事實有重要作用的,應當通知經辦人、證人出庭作證;對於僅有借條、借據,沒有轉帳憑證的,要詳細詢問付款方式;

(二)嚴格審查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於組織提供的證明材料,應當稽核是否加蓋了組織關防,以及組織負責人和製作證明材料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可以要求製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在核對證人身份時,應當嚴格審查證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三)在審查證據時,應當準確理解和適用舉證責任的相關規定,正確處理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動態轉移,防止機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規則,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依法全面審查。

第八條【注意防範涉及多方主體的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在審理涉及多方主體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况,追加借貸關係之外的其他主體參加訴訟,防範虛假訴訟發生:

(一)出借人根據借款人的訓示,將款項直接支付給實際收款人的,應追加借款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當事人對借款合同的主體無爭議,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實際收款人可以作為證人參加訴訟以查明借款交付事實;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的,可以追加實際收款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出借人根據實際出借人訓示,將款項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應當追加實際出借人作為原告,但實際出借人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訴訟且放弃實體權利的除外。當事人對借款合同的主體無爭議的,實際出借人可作為證人參加訴訟以查明借款交付事實;借款人否認收到借款的,可以追加實際出借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九條【審慎確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調解協定效力】對於民間借貸訴訟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定效力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不僅應審查調解協定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結合案件基礎事實,審查基礎法律關係的真實性。

3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處理

第十條【涉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為虛假訴訟,並說明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法律後果。當事人在人民法院詢問後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人民法院認為民間借貸案件存在虛假訴訟嫌疑,但尚未查實,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可以予以准許。經審理後查明確系虛假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應當不予准許,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駁回其訴訟請求,並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組織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院、庭長應充分發揮審判監督管理職責,對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嫌疑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及時提醒審判人員做好應對、查處工作,並採取查閱卷宗、旁聽庭審、稽核審理報告、要求合議庭在規定期限內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以及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等管道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監管。

第十二條【區分虛假民間借貸訴訟與“套路貸”犯罪行為】“套路貸”是指放貸人虛構法律關係、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管道形成虛假債權債務,意圖通過訴訟手段實現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套路貸”行為通常假借民間借貸等民事糾紛之名,通過訴訟等管道合法化,具有極强的隱蔽性,但其本質涉嫌違法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人民法院在審查民間借貸案件時,經審查當事人確為實施“套路貸”行為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資料移送公安機關;對於已按民間借貸糾紛審結的“套路貸”行為,應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審生效判决、裁定駁回起訴,及時將涉嫌犯罪的線索、資料移送公安機關。

4其他

第十三條【層報】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案件中發現新情况、新問題,請及時層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第十四條【解釋】本實施細則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施行】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試行。

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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