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下午,省政府新聞辦在寧召開新聞發佈會,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省政府信訪局解讀修訂後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信訪條例》。此次修訂系統總結和固化我省近年來在陽光信訪、法治信訪、責任信訪建設方面經驗成果,以完善信訪制度為主線,以壓實工作責任為關鍵,以解决信訪問題為目標,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實質性解决信訪問題。
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
我省現行信訪條例頒佈實施於2006年,至今已有15年時間。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貢旭敏介紹,隨著我國社會主要衝突發生轉化,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的要求日益增長,國家發展進入改革攻堅期、社會轉型期、衝突凸顯期的“三期疊加”時期,羣衆信訪訴求更加複雜多樣,信訪工作的形勢、工作職責和要求發生了深刻變化,迫切需要對《條例》予以修訂。
圍繞信訪事項終結、訴訪分離、信訪工作考核及結果運用、協力廠商參與、信訪部門“三項建議權”、信訪工作責任落實這6個方面信訪工作的重點難點,《條例》由原來的7章51條擴展為8章73條,新增25條、修改40條、合併2條、文字表述調整6條、删除1條。
《條例》首次單獨成章專門規定信訪人權利與義務,明確規定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干預信訪人依法信訪,不得打擊報覆信訪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洩露和非法提供在信訪工作中知悉的信訪人的個人資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信訪並非法外之地,依法信訪、理性維權才是解决個人利益訴求的正確管道。”省信訪局副局長閔坤斌介紹,《條例》列舉式規定了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提出建議、責備和意見等10項權利,應當履行遵守公共秩序、服從依法處理决定等6項義務,完善權利義務配套制度,使權利更加全面,義務更加清晰,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
針對信訪通路入口過寬、受理範圍不够明晰等問題,《條例》強調把“訴訪分離、分類處理”要求落實到信訪事項受理辦理規定中,在信訪入口處分清信訪與訴訟的關係,避免信訪和其他行政因素對司法程式的干擾。
宣導通過信訪平臺網上信訪
陽光信訪資訊系統最先在我省推開使用並走向全國。作為網上信訪的發源地,江蘇省網上信訪量占全省信訪總量的70%以上,網上信訪已經成為信訪工作的主管道。
本次修訂,《條例》調整修正基本概念,明確“網絡”作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的形式之一,並列在第一位。對網上信訪平臺的建立、信訪事項的提出、受理、辦理以及答覆等,《條例》都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社會處副處長王燕提醒,這裡的網絡特指各級國家機關的網絡信訪平臺,不是隨便在網上發個帖子就是網上信訪。
現時,我省13個設區市均已建立視頻接訪系統,但網路視頻接訪運用還不充分不平衡。《條例》出臺後,這一服務將逐步推開。《條例》還要求國家機關相關負責人閱辦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負責處理的國家機關通過網絡信訪平臺等快捷方式告知、答覆信訪人。
需要注意的是,宣導網上信訪,並不代表不要面對面與羣衆交流,更不能用“鍵對鍵”替代“面對面”。“無論是來訪、來信、來電,還是網上信訪,其關鍵是要真正解决問題。”閔坤斌介紹,羣衆通過網絡信訪受理平臺反映的問題,很多也要通過實地調查、回訪等管道,掌握真實情况、促進衝突化解。
源頭治理讓衝突化解在萌芽
很多信訪問題之所以產生或久拖不決,根本原因是信訪工作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條例》把責任與監督作為覈心制度設計,明確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信訪事項首辦責任制、主辦單位辦理責任制和信訪工作責任倒查制度,並對信訪工作督查、考核評估、信訪部門“三項建議權”、法律責任作出具體規定。
《條例》還在全國省級信訪立法中首次明確“總體性”“個性化”的國家機關信訪工作職責並單獨設定成章,糾正少數人把信訪工作視為只是信訪工作機构的事的偏頗認識,分清國家機關信訪工作職責邊界,確保信訪部門與責任主體認真履職盡責、信訪工作高效規範運行。
2018年10月啟動運用標準化手段創新信訪管理管道以來,我省信訪業務辦理標準化達標率達到95%,有效解決了同類信訪處理結果不一、辦理業務不規範、專業化程度不高、羣衆滿意度偏低等問題。《條例》吸收近年來全省信訪業務標準化建設經驗,對信訪事項受理辦理作了更詳實更嚴格的規定,如國家機關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信訪事項,受理時間由十五日縮短至七日;四種情形下適用簡易辦理,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决定是否受理,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條例》還完善申訴、求决類信訪事項處理、複查、覆核三級程式,明確複查覆核程式糾錯、實體審查要求,規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构應當對不依法處理、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辦結等情形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
加强源頭治理、推動關口前移,既是預防重大社會矛盾風險的重要前提,也是做好信訪工作的治本之策。《條例》要求國家機關加强信訪問題源頭治理,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應對處置機制、衝突糾紛排查化解機制,依法及時就地解决問題,嚴明引發嚴重後果的法律責任,努力讓矛盾不發生、少發生、化解在萌芽狀態。《條例》還把“處理實際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作為信訪工作原則,確保做到案結事了、事心雙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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