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農房原則上不超5層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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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規範龍門縣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建房管理,日前,經十五届93次龍門縣政府常務會議决定,對《龍門縣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修改並重新公佈。根據“暫行辦法”,新建農房的建築層數原則上不超過5層,樓高不超過16.5米,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暫行辦法”規定,農村住房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具體面積由各集體經濟組織按程式確定。

村莊環境整治後,簡潔乾淨,綠樹成蔭。

斑駁的石板路,曲徑通幽。

為規範龍門縣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建房(以下簡稱村民建房)管理,日前,經十五届93次龍門縣政府常務會議决定,對《龍門縣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龍府辦〔2020〕12號)作出修改並重新公佈。

根據“暫行辦法”,新建農房的建築層數原則上不超過5層,樓高不超過16.5米,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村民委員會可根據本村實際,製定村民建房履約保證金制度,設立履約保證金,並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備案。

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根據“暫行辦法”,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村民建房是指村民依法依規進行原址翻建、改擴建、异址新建等村民建房活動,含村民建房和集體建房等形式。村民建房家庭戶是指以具有婚姻、血緣或收養關係的家庭組織,成員包括本人及父母、祖父母或撫養者、配偶、子女和孫子孫女等。

農村村民是指具有本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本集體經濟組織男性成員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可立為一戶;純女戶家庭中女性成員已結婚屬於入贅的可立為一戶;父母原則上與一子女合併一戶。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實施村莊規劃或城鄉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服從。

新建農房樓高不超過16.5米

“暫行辦法”規定,農村住房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具體面積由各集體經濟組織按程式確定。

新建農房的建築層數原則上不超過5層,首層層高不高於4.2米,樓高不超過16.5米。位於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傳統鄉鎮(村)、國家公園等特殊區域、重要節點的建築高度以特殊區域管理要求為准。

在縣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建房按照縣城規劃執行;在鄉鎮(街道)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建房按鄉鎮(街道)規劃執行。

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或房屋,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宅基地或房屋發放不動產登記證書。

鄉鎮街辦負責審批、管理和監督

“暫行辦法”規定,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審批、管理和監督工作,並受縣自然資源局委託審批和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做好村民建房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並做好建房戶現有住房、家庭成員、戶籍關係等情况的真實性審查及相關資料資訊的初審,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上報有關情况,配合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開展村民建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暫行辦法”規定,村民建房應當按照“先規劃、後許可、再建設”的要求,依法申請辦理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地塊位置、用地範圍、用地性質、建築面積、建築高度、建築層數等要求。村民建房實行用地計畫管理,未安排用地計畫的不予準予。

管理工作列入綜合績效考核

根據“暫行辦法”,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負總責,黨政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和駐村領導為直接責任人。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列入鄉鎮差异化高品質發展綜合績效考核內容。

村民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非法轉讓宅基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公職人員在農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中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竣工驗收合格,可申請不動產權證書

根據審批程式:符合建房條件的村民,攜帶身份證明以戶為組織向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代表會議通過,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相關資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期滿無抗告的,報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上報的村民建房情况進行集體審查,同意後簽署意見報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的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受理農村宅基地審批和村民建房申請。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的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務中心在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農業農村辦、經濟和建設辦、自然資源所和村委會、村民事務理事會人員到現場勘查,核查是否符合建房條件,勘查用地四至、面積、地類、規劃等。

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批,審批結果應當在政務公示欄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告無抗告或者抗告不成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准書》。若有抗告的,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抗告內容及時核實處理。

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依規辦理使用林地稽核審批手續,涉及水利、電力等部門職能的要及時徵求意見。

經準予用地建房的村民,在開工前向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的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務中心申請,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務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農業農村辦、經濟和建設辦、自然資源所及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和村委會、村民事務理事會人員到實地開工查驗、打樁放線,確定用地四至、面積。在放線後對建房位置、用地面積、建築層數、建設景觀風貌進行巡查監管,不符合要求的,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整改。

施工期間,要確保施工安全,進行掛牌公示,接受監督巡查。引導村民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或者相應技能的農村建築工匠施工。

房屋竣工後,建房人應當在2個月內向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的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務中心申請竣工驗收。農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服務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農業農村辦、經濟和建設辦、自然資源所和村委會、村民事務理事會人員到實地對建房位置、用地面積、建築層數、建設景觀風貌和《龍門縣農房風貌管控指引》提出的控高、控向、控色、控樣等有關風貌管控要求,以及原宅基地退出情况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錶》。

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建房申請人持建房準予手續和竣工驗收合格意見書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不動產權證書。

建房資格有效期最長為1年半

根據“暫行辦法”,村民應當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准書》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準予延期的,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

逾期未開工建設且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準予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准書》自行失效;失效後可按相關程式重新申請。

本版采寫/攝影:南都記者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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