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是職場的正常現象,但是你見過19名核心技術人員集體跳槽嗎?更巧合的是,他們跳到了同一家企業,新東家還做出了老東家的覈心產品。老東家怒將19名前員工告上了公堂。
萊克電氣公司是國內吸塵器領域龍頭企業,手持無線吸塵器是王牌產品。2019年3月起,公司吸塵器項目的研發人員、技術服務人員、生產、品質管制人員,甚至專案經理、法務經理“不約而同”提出辭職,項目團隊共有19人在3個月內集體“出走”。不久後,新興同行公司開始在各大電商平臺銷售與原告產品高度類似的無線吸塵器。此時,萊克公司才發現雖然19名離職的團隊人員均在離職時簽署了保密協定、遵守競業限制的承諾,但是在離職後不久均入職了這家新興企業。
萊克公司認為,自己在科技人才的培養上花費了大量成本,僅在2018年就投入了2.45億元的研發成本,分攤到公司全部研發團隊人員,每個科技人員每年投入的研發費用就超過了40萬元,公司的損失顯而易見;通過公開通路査詢,跳槽員工入職的競爭企業在網上銷售的收入高達數千萬元。於是,萊克公司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裁决要求員工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定,但是並未支持原告違約金、賠償金的訴訟請求。萊克公司不服,以跳槽員工為被告,以競爭企業為第三人向虎丘區法院提起19起訴訟。
員工辯稱,自己入職的公司經營範圍與老東家並不重合,兩者並不構成競爭關係。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入職的是一家蘇州子公司,與原告同業競爭的是該子公司的天津母公司。在法律上,母子公司確實屬於兩個獨立的企業法人主體,但是本案中,天津母公司的生產地就在蘇州子公司所在地,母、子公司還曾在2018年年底作為共同申請人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申請了“葉輪和電機”的吸塵器相關專利。綜合上述事實,法院依法認定員工入職的這家蘇州子公司與原告公司存在競爭關係。
法院經審理認定,19名員工中,有14名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根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勞動者違約行為的情節、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勞動者非法獲益等多種因素,秉持著適度體現對勞動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判决上述員工支付違約金共計340萬餘元,並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至合約期滿。另有5名員工因相關證據不足,無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14名員工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原告公司亦對5名無須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判决提起上訴,後自行撤回上訴。現全部案件均已生效。
來源:江蘇高院
編輯:張恒吉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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