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前首富李兆會被上海法院懸賞,舉報者最高可獲2100萬元賞金

山西 46℃ 0
摘要:9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發佈了一則執行懸賞公告。按照懸賞公告,舉報人最高可獲2100萬元賞金。記者瞭解到,公告懸賞的其中一位被執行人李兆會是山西海鑫集團原董事長,出生於1981年的他曾是山西省最年輕的首富,如今卻欠下巨額債務,下落不明。舉報人提供李兆會下落並成功找到李兆會,美錦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承諾獎勵舉報人人民幣10萬元,獎勵金額在找到李兆會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向舉報人支付。

9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發佈了一則執行懸賞公告。按照懸賞公告,舉報人最高可獲2100萬元賞金。

記者瞭解到,公告懸賞的其中一位被執行人李兆會是山西海鑫集團原董事長,出生於1981年的他曾是山西省最年輕的首富,如今卻欠下巨額債務,下落不明。

前首富被發懸賞令

公告顯示,美錦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海博鑫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李兆會追償權糾紛一案,上海海博鑫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支付美錦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2.16餘億元和利息,李兆會對上述付款義務中未清償部分承擔四分之一的連帶清償責任。因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申請執行人美錦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社會公開發佈執行懸賞公告。

舉報人提供李兆會下落並成功找到李兆會,美錦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承諾獎勵舉報人人民幣10萬元,獎勵金額在找到李兆會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向舉報人支付。

舉報人提供真實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線索,一旦查明屬實、具備執行條件並實際執行到位,美錦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承諾按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10%予以獎賞。

公告同時表示,兩個以上舉報人舉報同一線索的,懸賞獎金由先舉報的一方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方共同獲得、自行分配。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人員、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獎金情形的,不得領取懸賞獎金。

法院將對提供財產線索的人員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有關情况予以保密,但為發放懸賞獎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同時,嚴禁使用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舉報線索。

欠債不還“首富”成“老賴”

讓李兆會這位前“首富”登上這則懸賞令的案子,得追溯到2013年。

(2016)滬01民初154號判決書顯示,2013年1月10日,海博鑫惠公司與某銀行簽訂《綜合授信協議》,約定該銀行向海博鑫惠公司提供最高5.2億元的授信額度,有效使用期限為從2013年1月10日至2014年1月9日。

同日,該銀行作為授信人,與美錦能源集團、李兆會等4名保證人分別簽訂了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保證範圍包括:授信人在主契约項下應向授信人償還或支付的債務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及罰息)、複利、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顯示,李兆會曾短暫控股並擔任過海博鑫惠公司法定代表人,退出後該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名叫李兆霞,為李兆會的親妹妹。

合同簽訂後,銀行依約放貸。隨後,海博鑫惠公司出現重大經營風險,被銀行告上法庭。該案訴訟期間,作為保證人之一的美錦能源集團代為償還了銀行本息共計2.16億餘元。因海博鑫惠公司未向美錦能源集團償還上述代償款,美錦能源集團又將海博鑫惠公司和李兆會一起告上法庭。上海一中院判决海博鑫惠公司需賠償2.16億餘元,李兆會應承擔四分之一的連帶賠償責任,在賠償完畢後,李兆會可繼續向海博鑫惠公司追償。

判决生效後,兩被告都沒有履行判决,又因名下查不到可執行財產,執行工作陷入僵局至今。李兆會也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

評論留言

  • 熱心網友
    暫時沒有留言

我要留言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裡發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所有評論需要人工稽核後才能顯示,請勿發佈垃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