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鄭州晚報
張某在醫院等待診斷結果時,因疑心自己患上癌症,翻越窗戶攀爬到醫院門診大樓9樓跳下自殺身亡,其家屬將涉事醫院告上法庭,請求判决醫院存在不當醫療行為和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要求進行賠償。今天,記者獲悉,許昌中院二審維持一審原判,張某墜樓死亡與醫院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係,駁回其訴訟請求。
懷疑自己得了胃癌,患者情緒失控跳樓身亡
張某因患胃病多年,多次尋醫就診未愈,於2020年7月17日前往某醫院就診,經醫院檢查為(胃竇)黏膜慢性炎。張某懷疑自己得了胃癌,為進一步查明病因,醫生建議其作進一步檢查,張某同意進一步檢查後,醫院對其進行了胃竇黏膜活檢。
次日,張某在檢查結果未出來前便前往醫院査詢自己檢查報告,但未能取得檢查結果,張某懷疑自己得了胃癌,由此情緒失控,產生自殺念頭。
張某攀爬到門診大樓外牆,想要跳樓自殺,醫院發現張某站於該院門診大樓9樓外簷後,立即報警並組織人員進行救援、勸導、安撫工作,同時積極配合警察、消防急救人員進行救援。
但張某情緒异常激動,在反復勸說無效後,張某從高處墜落至地面,醫院立即對其進行搶救,但張某多發墜落傷,呼吸心跳驟停,搶救無效臨床死亡。
認為醫院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患者家屬將涉事醫院告上法庭
張某家屬認為醫院存在疾病誤判並誇大病情的不當醫療行為,導致張某深信自己患有胃癌從而輕生,同時認為醫院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張某跳樓自盡,將醫院訴至法院。
涉案醫院辯稱,醫院對張某的診斷符合醫學常規,在張某有自殺行為後也進行了積極勸導、救援,並在張某高空墜落後積極進行了搶救,醫院盡到了救援勸導和搶救的責任。
魏都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張某墜樓死亡與醫院診療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係。醫院所進行相關醫學檢查和病理診斷符合醫療常規,並無不當,不能證明醫院具有過錯。
一二審法院判決,患者墜樓身亡與醫院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係,醫院不承擔責任
張某系成年人,具有自身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卻因自我猜疑上至門診大樓9樓,翻越到外牆簷跳樓致死,醫院門診大樓9樓電梯間也裝有限比特器,醫院在發現張某後,也立即組織勸導救援工作,並積極配合警察、消防急救人員進行救援,在勸導後,張某仍跳樓自殺,張某死亡系自身意志行為所致,醫院難以防範,且在張某墜落後立即進行了搶救,醫院盡到了救援勸導和搶救的責任。所以張某墜樓死亡與醫院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係。故一審、二審均駁回原告訴求。
要求醫院排除患者自殺一切條件超出合理限度
醫院作為社會公共醫療機構,具有承擔法律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醫院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所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在合理限度內,且與其診療服務有關。要求醫療機構承擔排除患者自殺一切條件的安全保障義務,則超出了合理限度。
評論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