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酒駕被查後,同車的他出於義氣堅稱是未喝酒的另一同事駕車。日前,寶山區檢察院對這起偽證案提起公訴。
2020年12月的一晚,李某和徒弟徐某、同事王某等人吃飯、唱歌。其間,除了徐某外,都喝了酒。離開時,李某開車,徐某坐在副駕駛,其餘兩人坐在後排。當車輛行駛至一路口時,李某發現有警察盤查酒駕,於是駕車掉頭就跑。此時,警察也發現了該車的异常,鳴笛追趕。李某行駛了一段距離後,將車停下。
圖片來源:東方IC
停車後,李某從車內擠到後排,原副駕駛的徐某坐到了駕駛比特上。警察將李某等人進行酒精呼氣測試後,帶至派出所。
經過警察的教育,李某對自己酒後駕駛機動車,並讓徐某頂包的事實供認不諱。徐某交代了自己冒充駕駛車輛的行為,“我問李某車子誰開,李某說他來開,如果遇到查酒駕的,我們倆就換下座位。”
但同車的王某仍然堅稱駕駛車輛的是徐某,李某當時坐在後排。檢察官在審查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李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中,發現王某作偽證包庇李某,其行為已經涉嫌偽證罪,遂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
2021年6月,王某涉嫌偽證罪一案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官對王某詳細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檢察官的法治教育和釋法說理下,王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自願認罪認罰。
寶山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王某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隱匿罪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偽證罪對其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以偽證罪判處王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檢察官提醒,作為刑事案件的證人,在接受司法機關詢問時,應當如實提供證據、進行陳述。如果為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做虛假證明、隱匿罪證,妨害司法機關正常活動,將接受法律的審判。
通訊員金瑋菁新民晚報記者郭劍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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