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不努力考前找替考
如果你有這樣的想法
勸你懸崖勒馬
9月1日,銀川市興慶區駕駛員考試科目一考場,發現一起替考事件。
9時許,嫌疑人王某持相某身份證進入考場業務大廳受理業務,隨後交費、刷門禁進入候考室。9時30分,分配考臺後,嫌疑人王某通過考場安檢入口並接受考官驗證。此時,考官發現持證人與身份證有差別,但眉眼很像,遂放行讓其考試。
考試期間,考官通過觀察,覺得該考生有問題。10時30分,考試結束後,考試“合格”的王某走出考場。考官讓覆核崗工作人員核對了相某初次受理時的影像檔案。經考官、覆核崗工作人員仔細核對,認定參加考試的不是相某本人,遂將王某帶到辦公室進行詢問。
經過詢問,王某承認替考事件,王某稱相某是他的舅舅,兩人長得比較像。相某考試多次未通過,就拜託他替考,他沒有多想就答應了。考場有關負責人報警。
銀川市警察局興慶區分局刑警大隊調查結果顯示,犯罪嫌疑人相某因多次參加科目一考試均未通過,遂以1300元的價格和犯罪嫌疑人王某達成代考協定。後犯罪嫌疑人王某攜帶相某的身份證件,冒用相某參加科目一考試。
當日,銀川市警察局興慶區分局以代替考試罪立案偵查。
普法小課堂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新增了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組織的考試,包括公務員錄用考試、高等教育入學考試、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等。
寧夏交警提醒:無論是請人替考,還是自己當槍手,都不再是簡單警告責備,會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請不要存在僥倖心理,否則觸犯法律將受到嚴厲處罰!
稽核/若水編輯/甜甜來源/寧夏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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