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佈《關於銀行業保險業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有關工作的通知》,將誤導或慫恿保險客戶非正常退保首次列入“掃黑除惡”常態化範疇之內。
01
什麼是代理退保?
社會上一些機构或個人以非法牟利為目的,以“可代理全額退保”為由,慫恿、誘導消費者委託其代理“全額退保”事宜,以此收取高額手續費,並以消費者名義向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甚至誘導消費者偽造證據資料,實施“代理退保”,主要涉及人身保險和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
02
代理退保的表現形式?
“代理退保”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為:
冒充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保險公司人員或以“與監管部門合作”“有內部資源”等名義,通過電話、微信、網絡等管道進行虛假宣傳。
謊稱消費者所購保險產品“存在欺詐行為,已有多名消費者投訴”或“繼續持有保單將蒙受經濟損失”等,慫恿不明真相的消費者退保,甚至誘導消費者退舊投新,以賺取傭金。
謊稱可以協助消費者“全額退保”,誘導投保人簽署包含不平等條款的代理服務協定,繳納高額定金或簽訂高額欠款協定,提供身份證、銀行卡、保單、電話號碼等涉及消費者隱私的敏感資訊。
封锁消費者與監管部門、保險公司溝通,試圖切斷消費者正常維權通道。
03
代理退保的風險隱患
(一)失去正常保險保障風險
(二)資金受損或遭受詐騙風險
(三)個人資訊洩露風險
(四)信用受損風險
(五)法律風險
04
案例警示
案例1:
凡某誘使他人退保構成詐騙罪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據媒體公開報導,凡某以維權之名唆使、誘導張某等6人向保險公司發起退保,並從中收取保費的30%作為報酬,並捏造聲稱,收取的部分報酬可以從保險公司退回,在“連環套”誘騙之下,受害者張某等6人最終被其騙取財物1.99萬元。
2019年浙江義烏市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的判決書顯示,凡某以非法管道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四千元。另一被告劉某系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電話銷售業務員,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給他人(凡某),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依法從重處罰,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案例2:
郭某某邱某某等虛假投保惡意退保構成詐騙罪
根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公開的多份刑事判決書顯示,邱某某與郭某某等人合謀,採用虛假投保的管道於2018年至2019年期間,向複星保險、匯中經紀等公司投保多款高價值的重疾保險產品。在獲取保險公司支付的首年保險傭金後,邱某某指使郭某某虛構保險機構誤導投保的事實,進行惡意投訴退保,獲取全額退保。邱某某供述,其經人介紹可以通過虛假投保後退保的管道賺取傭金後,先後找到親戚李某、段某、同鄉鄒某某等人,以這些人名義購買保險後在退保,獲取傭金收益。
據《法制日報》公開報導,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準予逮捕犯罪嫌疑人85人,後又追捕31人。2020年11月,首批64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訴,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已有43名被告人獲刑,法院審理認為,郭某某、邱某某等受他人指使,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假投保、惡意退保的管道,騙取保險傭金,其中被告人郭某某、邱某某犯罪數額巨大,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警惕代理退保風險隱患,依法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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