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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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稅務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進一步規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行為。據介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管理(科技)崗位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

我省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按規定補繳的情形不計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繳費年限

海南日報海口9月7日訊(記者 梁振君)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稅務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進一步規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行為。《通知》明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按規定補繳的情形不計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繳費年限。外省轉入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繳費時間,不認定為1997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改變參加我省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這是海南日報記者9月7日從省人社廳獲悉的。

據介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管理(科技)崗位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對於超過50周歲未滿55周歲的女性以管理(科技)人員身份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首次參保繳費的,不論本人崗位是否變化或是否補繳首次參保繳費前應繳未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法定退休年齡仍然為55周歲。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當提供勞動關係證明(勞動合同或招工錶)、工資發放財務會計憑證等資料或者法律文書。憑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稽核部門或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認定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存在勞動關係的調解書、稽核報告或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補繳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從業人員名册、工資發放錶和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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