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泰一直想在廈門置業,經某房產仲介公司的介紹,覺得阿齊名下位於廈門市同安區某社區房產很不錯。經仲介公司撮合,2019年12月,阿泰、阿齊、某房產仲介公司簽訂了三方《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成交總價300萬元,其中簽訂合同當天阿泰付定金10萬元,七日內支付首付款140萬元,其餘100萬元於2019年12月31日前由阿泰通過商業貸款管道支付,最後的50萬元約定以資金監管管道由指定的銀行或擔保公司支付給阿齊。《房屋買賣合同》還約定了雙方的違約金承擔、傭金支付等問題。
阿泰依約支付了定金10萬元和首付款140萬元。但阿泰去銀行辦理該房產按揭貸款,只能貸款100萬元。
2019年12月20日,阿泰與阿齊申請訟爭房屋的變更登記後,阿泰將房產按揭貸款100萬元支付給阿齊,剩餘50萬元未付。
就在這時“有趣”的事情出現了。
然而
付款期限已過
阿齊卻沒收到50萬元的餘款
便找阿泰討要餘款
阿泰遂去找仲介公司
誰知道仲介公司已經人去樓空
由於阿泰未能按時支付剩餘50萬元款項,阿齊向法院起訴阿泰,要求阿泰支付剩餘50萬元房產款項及相應違約金。
阿泰認為,房屋買賣是由仲介公司服務,仲介公司也是契约當事人之一,應追仲介公司為第三人,由仲介公司向阿齊支付剩餘的購房款;並且,50萬元房產款項,阿泰已按約定支付款項給了仲介公司,不應承擔違約金。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對於支付金額,雙方雖在契约中約定50萬元購房款以資金監管管道由指定的銀行或擔保公司支付給張某,但是雙方並沒有在契约中指定監管單45萬元支付給仲介公司即已經完成了購房款50萬元的支付義務,不予採納。至於阿泰與仲介公司的其他法律關係,阿泰可另案主張權利。
綜上
法院判決
阿泰應於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阿齊支付購房款人民幣50萬元
並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來源:廈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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