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門普法|天津一男子酒後竟然做這事,法院這樣判!

天津 70℃ 0
摘要:第十八條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這一情節而被從寬處罰!

有的人酒後胡言亂語

有的人酒後倒頭就睡

有的人酒後控制不住自己

借著酒勁做出一些衝動的事情

比如

……

月黑風高

失意、不安、憤懣

全部湧上心頭

在酒精的作用下

他開始旋轉、跳躍

也不知道是睜著眼還是閉著眼

……

從地面到軲轆

從前蓋到車頂

打、砸、蹬、踹

9名被害人停放在

路邊的轎車慘遭毒手

其中8輛轎車不同程度損壞

被損毀車輛價值

人民幣共計6803元

北辰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無視公共秩序

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

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鑒於其案發後

積極賠償全部被害人

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判處其拘役五個月

緩刑七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第四款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知乎·小課堂

首先

“拘役”“拘留”

可不是一碼事

我國刑法規定了五種主刑

分別為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拘役是刑罰的其中一種

刑期短於有期徒刑

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拘留分為三種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作出

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作出

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作出

此外

“緩刑”可不是沒事兒了的意思

《刑法》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指出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

在緩刑考驗期限內

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

喝酒要適度

酒後傷人、酒後隨意毀壞

他人財物等行為

均屬於犯罪行為

並不會因為“酒後”

這一情節而被從寬處罰!

本文來源:天津政法

标签: 拘役 刑法

評論留言

  • 熱心網友
    暫時沒有留言

我要留言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裡發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所有評論需要人工稽核後才能顯示,請勿發佈垃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