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門普法|天津一男子酒後竟然做這事,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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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駡、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這一情節而被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