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號稱食材“來自洞庭湖”“來自長江”,號稱是“野味”“江鮮”,執法人員一到就表示食材其實是水產公司批發,這類虛假宣傳行為,雖沒有實質銷售野生魚,但對社會風氣仍造成不良影響。近日,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發佈第二批“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行動典型案例,不少打著“江鮮”“野生魚”名號的虛假宣傳案例被曝光。
張家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慈利縣陽和土家族鄉某飲食店加工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案
2021年4月15日,張家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慈利縣陽和土家族鄉某飲食店銷售野生河魚菜品的舉報後,立即突擊檢查,對當事人廚房冷藏櫃記憶體放的鮮黃骨魚、桂花魚、鯉魚、油炸的小鰱魚及小叨魚當場採取了扣押。經調查,以上均系易某某從當地澧水水域捕獲的野生魚。當事人從易某某處購進小鰱魚3千克、小叨魚5.5千克、桂花魚0.5千克、鯉魚2.25千克、黃骨魚4.8千克,購買價格732元,然後用以上漁獲物加工成餐飲食品銷售給顧客,貨值1577.12元,違法所得186元。張家界市境內的澧水流域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規定的長江支流重點流域,其流域內的漁業資源禁止捕撈、收購、加工、銷售。當事人在已簽訂《打擊市場銷售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漁獲物的承諾書》情形下,仍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野生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結合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張家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漁獲物;2.沒收違法所得186元;3.處以貨值金額20倍的罰款31542.4元。罰沒款合計31728.4元。
益陽市沅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周某違法收購、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案
2021年4月9日,益陽市沅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沅江市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移送案件線索後,對周某涉嫌違法收購、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開展調查。經調查,周某自2021年3月開始,8次收購尹某喜、尹某光(該兩人另案處理)通過絲網在禁漁期、禁漁區非法捕撈的野生湖魚,並在沅江市江南集貿市場攤位銷售。周某收購、銷售的非法捕撈的湖魚共計46.5公斤,貨值1600元,違法所得320元。周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結合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沅江市市場監管局對周某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20元;2.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16000元。罰沒款合計16320元。
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萬家麗中路某餐飲店發佈虛假廣告案
2021年4月26日,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雨花區萬家麗中路的某餐飲店在店堂內和協力廠商網絡訂餐平臺上發佈“某某魚嘴巴於洞庭湖生態漁場取材,百斤活魚只為一份魚嘴巴”的廣告宣傳用語。經調查,當事人對外宣傳“某某魚嘴巴於洞庭湖生態漁場取材”的魚嘴食材,實際為武漢某水產品有限公司銷售的“魚唇”,並非取材於洞庭湖,發佈廣告的費用為1500元。當事人發佈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2、罰款5000元。
郴州市資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資興市某餐廳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誤導消費者案
2021年5月20日,接到郴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資興市某餐廳網絡文宣內容中有“東江湖野生大青魚”涉嫌禁捕魚類違法線索後,資興市市場監管局立即開展調查,查明當事人有以下違法事實:店內銷售的魚都是從市場上進行採購的,均不是東江湖的魚,但是當事人在手機軟體美團上的選單卻標有“野生”“東江湖”“有機”字樣,當事人向顧客文宣時稱該店銷售的魚為東江湖魚。當事人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誤導消費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郴州市資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長沙市寧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道林鎮某蛋糕店發佈虛假廣告案
2021年1月26日,長沙市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整治中,發現寧鄉市道林鎮某蛋糕店在網上銷售水產品時涉嫌發佈虛假廣告。經調查,當事人2019年2月在淘寶網注册“在家吃飯”網絡店鋪後,當事人與長沙市雨花區某乾貨經營部達成供貨協定,當事人在網絡上獲取訂單後,由某乾貨經營部按照訂單訂購數量將養殖的嫩仔魚、幹蝦子、泥鰍、小公魚、小桂魚、鯿魚等幹制水產品發貨給消費者。在經營過程中,當事人委託製作含“野生”字樣(如野生小河蝦幹、野生公魚仔、野生武昌魚仔)的產品圖片放在淘寶店鋪網頁上。至案發日止,當事人經營宣稱為“野生”的水產品共計610.5千克,銷售金額共計46182.5元,違法所得7582.5元,用於製作文宣圖片的廣告費用1466元。當事人在經營中將人工養殖水產品宣稱為“野生”水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其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長沙市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4398元。
瀟湘晨報記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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