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舉報這些行為!最高擬獎5000元!

天津 78℃ 0
摘要: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利向交通運輸首長部門舉報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人可採用電話、走訪等管道進行舉報。舉報人向交通運輸首長部門舉報或提供的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關線索和證據資料,符合立案條件經調查後屬實,在交通運輸首長部門對違法行為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後,給與實名舉報人獎勵。舉報未經許可涉路施工行為的,每起獎勵500元;舉報未經許可超限車輛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每起獎勵500元;

近日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發佈

《天津市交通運輸安全生產

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辦法》共16項條款

明確舉報途徑、舉報範圍、

獎勵標準、不予獎勵的情形、舉報原則等

最高每起獎勵5000元

舉報受理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利向交通運輸首長部門舉報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交通運輸首長部門要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遞區號、傳真電話、網站網址和獎金領取辦法,為舉報人提供資訊交流通路。舉報人可採用電話、走訪等管道進行舉報。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舉報分為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針對實名舉報。實名舉報人舉報違法行為時,須提供真實姓名,並提供與舉報人身份一致的有效身份證件、聯繫電話,獎勵金領取帳號等有關資料。

舉報人向交通運輸首長部門舉報或提供的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關線索和證據資料,符合立案條件經調查後屬實,在交通運輸首長部門對違法行為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後,給與實名舉報人獎勵。只提供違法線索未提供相關證據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證據資料不充分無法查實的,不予獎勵。

舉報人須對提供的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積極配合交通運輸首長部門進行調查取證,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交通運輸首長部門將在接到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後,做好記錄並留取音像視頻及相關文字資料等資料。對舉報事實清楚、屬於受理範圍的,按規定和程式受理,及時組織查處。交通運輸首長部門將適時為舉報人提供線上舉報通路,方便舉報人上傳音視頻等證據資料。

舉報範圍和獎勵標準

舉報下列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給與舉報人獎勵,獎勵金額為稅前金額。具體標準如下:

▪舉報未經許可涉路施工行為的,每起獎勵500元;

▪舉報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無有效的從業資格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的,每起獎勵1000元;

▪舉報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客運班車、客運包車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運輸經營的,每起獎勵500元;

▪舉報地方鐵路工程、公路(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幹線)工程、市級水運工程施工現場未按規定採取設定防治揚塵污染措施、未使用專用車輛密閉運輸或者在施工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違法行為的,每起獎勵500元;

▪舉報地方鐵路工程、公路(高速公路和普通國省幹線)工程、市級水運工程施工組織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配件、不按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中强制性條文施工的,每起獎勵5000元;

▪舉報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設定機构人員、開展教育培訓、通報排查情况、編制應急預案的,每起獎勵1000元;

▪舉報未經許可超限車輛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每起獎勵500元;

▪舉報貨源企業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配載貨物等行為的,每起獎勵500元。

同一舉報人每月舉報多起違法行為的,按照舉報時間順序獎勵前3起,舉報工程質量安全領域違法行為的不限獎勵起數。

對多人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按時間先後獎勵最先舉報的舉報人;對多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視為一次舉報,獎勵金由舉報第一署名人領取。

舉報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獎勵:

▪舉報人未按照規定的舉報通路舉報的;

▪舉報人不能提供真實的身份資訊、聯繫方式和獎勵金領取帳號的;

▪舉報人未按照規定提供真實、合法、有效證據資料的;

▪舉報非交通運輸首長部門管轄範圍違法行為的;

▪舉報前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已被交通運首長部門掌握,正在調查處理或立案的;

▪舉報前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司法機關正在辦理或已結案的涉法涉訴事項;

▪舉報人為交通運輸首長部門工作人員的;

▪不屬於本辦法舉報範圍的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法律法規和相關檔規定其它不適用的情形。

責任義務

舉報採取自願原則。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禁舉報人採取危險方法或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舉報人在收集固定證據過程中應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

舉報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舉報,不得故意捏造事實或惡意舉報。對借舉報之名騙取獎勵、敲詐被舉報人,或影響公正執法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交通運輸首長部門嚴格遵守舉報保密制度,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舉報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個人相關資料資訊嚴格保密,嚴禁洩露,嚴禁將舉報資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况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組織、被舉報人或相關第三人。對因洩露舉報人資訊導致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有關人員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來源: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編輯:王曉羽

評論留言

  • 熱心網友
    暫時沒有留言

我要留言

◎歡迎參與討論,請在這裡發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觀點。【所有評論需要人工稽核後才能顯示,請勿發佈垃圾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