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保險,保的就是突然而來的風險,特別是有車一族,誰也無法擔保意外會在何時降臨。
其實現在的人們保險意識還是提升了不少,都知道了購買保險的好處,但在理賠過程中,除了交強險賠償較為順暢之外,車輛的商業三者險理賠不打上幾場官司是難以成功的。
就像湖南長沙的何先生一樣,不幸將人撞傷致殘,卻陷入了漫長的保險理賠糾紛,也給他帶來很多煩惱。
投保當晚發生車禍
何先生在長沙一家公司上班,並擁有自己的愛車。何先生取得駕照時間不短,但駕車時間並不長,不過他對自己的駕駛科技還是十分自信的,囙此在給車輛購買了交強險之後,對商業險並未連續投保。
但在長沙這樣的大城市,駕車還是存在很多潜在的風險的,為了保險起見,在脫保半年之後,何先生又通過電子投保的管道,給自己的車輛購買了車損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用來以保萬全。
還別說,正因為何先生這樣的心血來潮,為自己挽回了一大筆經濟損失,雖然理賠中產生了一定困難,但總比脫保要强了許多。因為就在白天投保之後,晚上何先生駕車就出現了交通事故,而且還非常嚴重。
當天晚上,何先生駕駛著車輛從岳麓區向芙蓉區方向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右轉彎的時候,與一個年輕人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電動車駕駛人小方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當然電動車和汽車相撞,汽車駕駛人何先生並無大礙,他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並協助將小方送到醫院救治。經交警部門現場勘查,何先生在轉彎時觀察不够、估計不足,並且盲目變道是一方面原因,但小方通過該路口屬於闖紅燈,之後又行駛在機動車道內,造成慘禍發生,雙方應承擔同等責任。
現在小方已經進了醫院,而且因為傷到了腦部,雖然花費了近30萬元醫療費,住了90多天院,但出院後精神狀態依然不佳。經過司法鑒定,小方形成精神傷殘八級,後續治療費還需要5萬多元。
這樣的結果光傷殘賠償就不是個小數目,加上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車輛修理費等,就算何先生承擔一半責任,也達到了驚人的30多萬元。真是人忙無計,這樣大額的賠償對何先生來說也不是小數目,但在回想之間他又突然釋懷,原來他想到了自己事發當天買了商業三者險,是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的。
生效時間形成爭議
但真正把理賠提上賠償小方的議事日程,何先生才發現並不簡單。保險公司對交強險賠付沒有抗告,首先向小方支付了這筆賠償款。但對何先生提出的商業三者險卻持有不同意見,導致賠付陷入僵局。
在交涉了多個回合之後,保險公司給出了“事故未發生在保險期內”的拒絕理賠結論。保險公司認為,發生車禍時,何先生投保的商業三者險還未生效,按照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何先生可不是個省油的燈,對保險公司給出的理由不置可否。何先生認為,自己當天通過電子投保的管道繳納了保費,簽訂了保險單,應當是即時生效的,現在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生效時間未到拒賠明顯是在耍賴。
為了讓何先生解除疑惑,保險公司拿出與何先生簽訂的契约進行了相應的解釋。只見保險合同中確實載明“次日零時生效”的條款,如果以發生交通事故當日計算的話,則應當是第二天零時後發生的交通事故才能理賠。
這是白紙黑字簽訂的協定,何先生應當無從辯解。但何先生對此並不買帳,認為保險公司契约條款格式化,從契约公平、公正的原則來說,應當是繳納了保險費那一刻契约就已經生效,“次日零時生效”的契约條款應當無效。
因為生效時間的問題,何先生和保險公司鬧得不可開交。但無論何先生怎樣交涉,保險公司只有兩個字“拒賠”,這讓何先生十分氣憤,堅稱在簽訂合同時保險公司並未向自己提示說明。
何先生認為,在自己繳納保費和保險合同約定的“次日淩晨生效”之間形成了一個空檔期,這是明顯免除了保險公司的責任,卻加重了自己的風險,有違公平原則,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但無論怎樣協商,何先生和保險公司依然無法得出結果,理賠的事情就只能擱置下來。
格式條款有違誠信
但保險公司和何先生能等,小方可等不了。為了救治小方,家裡人可謂想盡辦法,讓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為此還增添了許多外債。雖然交強險賠付了12萬元,但依然難以為繼。
小方及其家屬多次要求何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處理,但因為何先生和保險公司爭議不斷,始終沒有結果。無奈之下,小方只有一紙訴狀將何先生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雙方共同賠償自己的各項損失29萬餘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自信滿滿,可謂十分高調,依然拿著保險生效時間說事,並舉證了保險合同。而何先生則認為“次日生效”為格式條款,且簽訂合同時保險公司並未盡到告知義務,囙此該條款為無效條款。
當然,法庭審理案件必須做到有證可循,有法可依,針對雙方爭議“次日生效”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首先要看這份電子保單是否具有法定效力。如果有效力的話,究竟應該怎樣認定條款是否有效,則是後話。
本案中,何先生通過電子投保的管道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並支付了保險費。在此之前,保險公司應當對何先生是否具有投保資格進行審驗,如果在審驗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何先生是有權請求保險公司按契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即便何先生不符合承包條件,保險公司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
何先生一直對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雖然商業險存在脫保,但商業三者險並非強制性繳納的險種,而是由車輛投保者自由選擇。即便脫保,只要重新購買,保險公司就有義務進行理賠。何先生具有投保汽車商業三者險的條件,且已經支付了保險費,保險公司收費成功並生成了電子保單,雙方契约成立並發生法律效力。
保險公司與何先生簽訂的電子保單經驗證屬保險公司事前擬制反復運用的格式文字,其中的保險條款屬於格式條款。對投保人的義務應當進行提示,征得投保人的同意,但在簽訂電子保單時保險公司並未盡到提示與說明義務,致使投保人無法與保險公司進行磋商。
這種管道無疑加重了通過電子投保管道進行投保的被保險人的責任,而且“次日零時生效”與即時生效是兩個概念,也是簽訂此契约的重點,在保險公司沒有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情况下,契约生效後產生的不利後果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次日零時生效”條款在契约運用中,有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任何契约均應當在雙方達成合意、並履行了給付義務之後立即生效。囙此,何先生要求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替自己賠付小方應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决保險公司按照約定賠付小方各項損失27萬餘元。
本案雖然以何先生的主張獲得支持而告終,也讓小方得到了應有的賠償,但本案卻給當事人帶來了很多的麻煩,而且拉長了訴訟時間,讓原本十分簡單的理賠變得十分複雜,而且保險公司還上訴到了長沙市中院,更增添了訴訟成本和消耗了司法力量,實在有些不妥。
當然,訴訟是公民和法人的正當權利,覺得自己冤枉的話,上訴是允許的。不過,面對如此簡單的法律問題,作為保險公司在一審之後賠償豈不更好,何必做無謂的掙扎,也影響了自己的信用度和社會形象,其實從哪個角度來說都不討好的事,今後還是應當直爽一點才好。(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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