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鄉借走14.4萬拒不歸還男子無奈訴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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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好心借給老鄉14.4萬元,多次追討先是各種理由拖延時間,發展到後面直接拒不歸還,怎麼辦!廣東汕頭林某就遭遇了這樣的難題,因為這14.4萬元,昔日的老鄉兼好友最終鬧上法庭。2020年12月,林某再次向吳某追討借款,吳某依然稱資金困難,並稱在2021年全部償還。無奈之下,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吳某向林某償還借款人民幣144000元及利息。

這年頭,借錢給你的都是過命交情,但借錢容易催債難。好心借給老鄉14.4萬元,多次追討先是各種理由拖延時間,發展到後面直接拒不歸還,怎麼辦!

廣東汕頭林某就遭遇了這樣的難題,因為這14.4萬元,昔日的老鄉兼好友最終鬧上法庭。然而就算林某告上法庭也沒見到欠錢的吳某,因為吳某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林某的心很凉。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林某與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本起案件中,原告為林某,被告為吳某,兩人為多年的老鄉、朋友關係。

2015年,吳某稱資金周轉困難向林某借款。林某基於雙方友好關係,也十分信任吳某,故向吳某出借總計人民幣144000元。後林某因家庭生活所需,向吳某追討借款,吳某稱其資金困難,會儘快凑集資金償還借款。

2020年12月,林某再次向吳某追討借款,吳某依然稱資金困難,並稱在2021年全部償還。時至2021年5月,吳某依然沒有償還借款,林某再三向被告追討,吳某屢次推脫,甚至拒不接聽林某的電話,逃避債務。

無奈之下,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吳某向林某償還借款人民幣144000元及利息。

被告吳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後認為:借款應當償還。

原告提交了銀行轉帳憑證證明其於2015年11月11日通過銀行轉帳管道向被告交付借款70000元的事實。結合原告存款本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以及通話錄音,確定被告此後再次向原告借款,並經被告確認,共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另,根據原告提供的通話錄音,被告確認尚欠原告借款未還。

關於借款已經償還的事實,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本院依法認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40000元。

關於利息請求,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故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內還款。而原告方在通話中給予了被告合理的期限,被告在合理期限內未向原告償還借款,給原告造成利息損失,應當予以償還,但因原告給予的期限並不明確,故本院僅對原告利息請求中自起訴之日(即2021年5月13日)起的部分予以支持,對其他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吳茂炎於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林河欽償還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元為基數,自2021年5月13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佈的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很多人在打電話催債的時候,都會打開錄音功能,將本次通話錄下來作為證據使用,那麼通話錄音可以作為法庭證據嗎?

通話錄音可以作為法庭證據。

由於電話錄音是在對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實意圖的情况進行下的,對方不會防範或者警惕性不强,囙此取證比較容易,在證據不足或者沒有證據的情况下可以考慮這種管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電腦數據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錄音作為法庭證據,有以下限制

1、錄音儘量保存原始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錄音儘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也就是說,你需要符合以下幾點要求便可認為電話錄音有效

1.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

2.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3.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

4.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

5.電話錄音取得的管道應當合法。

6.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删除。

7.電話錄音可以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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