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場埋屍案”改編電影,是否要當事人家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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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湖南新晃“操場埋屍案”將被改編成電影《操場》一事引發關注。該案被害人鄧世平的家屬稱製片方未獲家屬授權,擔心被胡亂改編,已委託律師周兆成處理影片改編未來可能涉及的侵權糾紛。對此,有律師表示,“操場埋屍案”是公共事件,改編成電影無需取得案件被害人家屬授權,但電影製片方也不能隨意改編,要主動與家屬聯系、充分溝通,獲得家屬在名譽權、隱私權等方面的許可,否則或會造成侵權。

近日,湖南新晃“操場埋屍案”將被改編成電影《操場》一事引發關注。該案被害人鄧世平的家屬稱製片方未獲家屬授權,擔心被胡亂改編,已委託律師周兆成處理影片改編未來可能涉及的侵權糾紛。

8月20日,周兆成發佈律師聲明稱,電影《操場》未獲授權,經與製片方溝通無果後,他們將提起訴訟。

而在8月13日,導演阿年發文回應稱,劇本體現案件的基本原貌,且經過各部門複查及同意,得到影片拍攝許可證,並無扭曲事實事實及胡編亂造

對此,有律師表示,“操場埋屍案”是公共事件,改編成電影無需取得案件被害人家屬授權,但電影製片方也不能隨意改編,要主動與家屬聯系、充分溝通,獲得家屬在名譽權、隱私權等方面的許可,否則或會造成侵權。

家屬稱擔心事件被“胡亂改編”

澎湃新聞查詢國家電影局官網發現,《操場》備案立項號為影劇備字[2020]第1885號,備案組織為浙江漫光年影業有限公司,編劇系叢奎珠、路子方,備案結果為同意拍攝。

備案公示資訊顯示的故事梗概是:新光縣第一中學操場改擴建工程監理董一民老師,拒絕豆腐渣工程的合格驗收,被包工頭杜立青及其同夥殺害並埋屍操場下。在中央督導組領導下公安部門一舉打掉了以杜立青為首的“涉黑涉惡幫派”,給社會一個公平交代。

紅星新聞此前報導,《操場》的選角導演戴曉晨稱,現時影片處於前期籌備階段,預計在10月開機。但“操場埋屍案”被害人鄧世平女兒鄧玲表示,《操場》團隊沒有通過家屬授權,她擔心父親的遭遇被胡亂改編,他們並非想要製片方的錢,但需要最基本的尊重,她已委託周兆為代理律師,處理影片改編可能涉及的侵權糾紛。

此事引發關注後,8月13日,《操場》的導演阿年通過出品方浙江漫光年影業有限公司官方微博發佈一則《申明》稱,創作團隊本著“尊重事實,恰當藝術加工”的創作手法,在相關部門支持下,翻閱了該案件相關的所有卷宗,根據司法裁决等事實依據作了劇本《操場》。

劇本著眼於案件的偵破過程,現時體現案件的基本原貌,經過了相關部門的複查、同意,得到影片拍攝許可證,並無扭曲事實及胡編亂造。

周兆成8月20日在其微博發佈的《聲明》則稱,他經過與案發地新晃有關部門溝通,證實製片方並未與當地進行溝通,也未獲得當地有關部門的支持,也證實辦理該案的司法機關從未提供任何卷宗資料給製片方翻閱。

前述《聲明》還稱,電影《操場》未獲授權,被害人親屬委託律師與製片方溝通,但對方不予理會,他們决定擇日起訴。

律師稱需取得家屬對人物隱私內容的許可

8月11日,周兆成曾在個人微博發佈消息稱:“這個題材來源於真實案例,如果將來出現這些改編與當事人的真實經歷發生嚴重偏離,侵犯犯故事原型人物名譽權,造成社會公眾誤解,製片方還是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的。”周兆成認為,製片方在對真實新聞案件進行改編拍攝前,應該和案件當事人進行溝通、爭取獲得故事原型家屬的授權。

另據紅星新聞此前報導,周兆成稱:“現時對於《操場》的劇本以及拍攝內容是否涉嫌侵權還不清楚,需要密切關注。如果後期該部電影,存在針對新聞事件當事人誹謗或侮辱,從而引發福斯的臆測,造成對當事人社會名譽的降低,我們不排除對此提起訴訟。”

那麼,真實的公共事件改編成影視作品是否需要當事人或其家屬授權?什麼情况下,製片方可能構成侵權?

電影《操場》的製片方若在合理範圍內對案件進行借鑒,理論上無需特地取得被害人家屬授權。

“但這並不意味著製片方可隨心所欲改編。”趙律師稱,“以真實人物為原型的影視作品,如果涉嫌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其隱私,造成其社會評估降低,宜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另一比特丁律師認為,“操場埋屍案”是公共事件,改編為電影無須經過被害人家屬的授權,但需獲得家屬對隱私資訊等方面的許可,否則很可能會侵犯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下列民事權利:

第一,名譽權。《民法典》第994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被害人鄧世平是電影人物原型,觀眾看電影時,會對號入座,聯想到鄧世平。電影中虛構情節,如果給鄧世平的名譽造成負面影響,會侵犯其名譽權。

第二,隱私權。鄧世平生前的私事,包括與家屬的家庭生活等,均是隱私。《民法典》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管道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電影在還原、表現鄧世平形象時,若披露鄧或公開其家庭的隱私,須得到家屬同意,否則會侵犯隱私權。

第三,版權。電影中若要使用了鄧世平生前文字作品或口述作品等,須獲得版權許可。這些版權,涉及到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等。拍電影屬於商業行為,應事先征得家屬(版權繼承人)的同意並且付費。

丁律師稱,以真人真事為原型拍攝的電影不少,如果兩者時間相差久遠,原型人物及其家屬的權利已經過期,則不會侵權。但若時間很近,譬如“操場埋屍案”,原型人物家屬的權利時效還在,則應取得家屬的配合,避免發生侵權事件。

丁律師還建議,製片方可與被害人家屬簽訂協定,獲得名譽權、隱私權等方面許可,讓家屬參與其間,以便能够充分使用電影原型鄧世平的真實素材。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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