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明起(9月1日)施行。現時全國31個省份已按照契稅法規定,完成了地方授權事項工作,明確了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廣東省契稅適用稅率繼續保持百分之三。
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契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明確了繼續施行、廢止、失效的契稅優惠政策。根據《公告》,稅法實施後,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均可免征契稅。
什麼情形下應繳納契稅?
根據契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組織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土地使用權轉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予、互換
3.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其中,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管道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契稅法規定徵收契稅。
契稅的稅率是多少?
契稅法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在3%—5%範圍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及製定部分優惠政策。廣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關於廣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决定》,明確了廣東省契稅適用稅率繼續保持3%。國家有免征或者减征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國務院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佈的《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除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外,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優惠政策繼續有效。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约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哪些情况可免征契稅?
根據契稅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組織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關於契稅法實施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則明確,稅法實施後,以下契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1.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其中,公有制組織為解决職工住房而採取集資建房管道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組織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準予、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組織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征契稅。
3.外國銀行分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國銀行分行的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4.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繼續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按原檔案規定執行。
《關於廣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决定》也明確了廣東省免征或者减征契稅的事項:
1.規定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的,選擇貨幣補償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超出貨幣補償的,對超出部分徵收契稅。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徵收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不超過原面積的,免征契稅;超出原面積的,對超出部分徵收契稅。
【記者】曾美玲
【實習生】謝潤宇歐嘉浩
【作者】曾美玲
【來源】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用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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