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業如何修復信用《信用修複管理暫行規定》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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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失信企業如何修復信用?《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規定》出臺,實現全省市場監管各業務領域信用修復“全覆蓋”,鼓勵失信企業主動糾錯、誠信經營。
失信企業如何修復信用?如何成功跳出“黑名單”,重新贏得市場認可?《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規定》出臺(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實現全省市場監管各業務領域信用修復“全覆蓋”,鼓勵失信企業主動糾錯、誠信經營。

《暫行規定》對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公示的失信資訊修復“全覆蓋”,即除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複管理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經營异常名錄(狀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資訊修復外,還將“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結果、年度報告和屬於重點領域的食品抽查檢查(抽檢)結果、產品品質監督抽查檢查(抽檢)結果等資訊納入修復範圍,做到失信資訊“能修盡修,應修必修”。

對經營异常名錄(狀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出移出(恢復)决定後屆滿三個月、六個月的,無需當事人再次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動停止對列入(標記)、移出(恢復)記錄的公示,徹底删除相關失信資訊。對有關失信資訊决定修復時,對與其相關聯的其他失信資訊一併修復,進一步減輕當事人就同一失信行為多次申請修復的壓力,實現“一次申請,多項修復”。

針對當事人填報錯誤的年度報告資訊,專門推出年度報告修復機制。當事人按照規定提交申請資料,經市場監管部門準予修復後即可對錯誤的年報資訊進行更正。但一年內兩次以上申請修復年度報告的當事人,將直接作為“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象。

《暫行規定》把失信行為社會影響、情節性質等因素,作為設定失信資訊公示期的重要衡量標準,如“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結果中的公示資訊隱瞞真實情况、弄虛作假資訊和拒不配合檢查情節嚴重資訊的最短公示期為1年,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資訊的公示期為3個月,食品抽查檢查(抽檢)資訊、產品品質監督抽查檢查(抽檢)結果資訊的最短公示期為1年。

若市場監管部門在信用修復决定作出前後,發現當事人存在欺騙、隱瞞等情形,將採取切實可行的懲戒措施,如撤銷原修復决定、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當事人提出的失信資訊修復申請,同時公示其欺騙、隱瞞行為。(彭娜)

标签: 企業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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